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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夹住了

作者:张叶 创作时间:2008-08-26

尺寸:1713 x 862 发布时间:2008-08-26

类别: 点击:8301

说明:

“老鼠仓”,最高判10年 李昊杰 陈春林   张叶 绘   “老鼠仓”,通常是指基金经理或实际控制人,在运用基金资金拉升某只股票之前,先用个人资金在低价位买进股票建仓。等到用基金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个人的仓位会事先卖出获利,而机构和散户的资金可能会因此而套牢。 证券、期货交易中的“老鼠仓”将有望受到刑事处罚了。昨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等五部法律案,这预示着中国将对现行刑法进行第七次修改。   严惩“老鼠仓”首次列入刑法   据介绍,现行刑法只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国证监会提出,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因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老鼠仓”行为也应当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了一款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根据这一条款,“老鼠仓”行为当事人可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老鼠仓”行为首次被纳入刑事处罚范畴。   唐建此前违规尚难追究刑责   去年证监会曝光上投摩根原基金经理唐建暗箱操作行为,揪出国内首例“老鼠仓”事件,基金“老鼠仓”自此进入公众视野,并深为投资者所痛恨。据了解,唐建自担任基金经理助理起便以其父亲和第三人账户,先于基金建仓前便买入新疆众和(证券代码600888)的股票,其父的账户买入近6万股,获利近29万元,另一账户买入20多万股,获利120多万,总共获利逾150万元。今年4月8日,证监会对上投摩根唐建“老鼠仓”一案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唐建违法所得152.72万元,并处50万元罚款,同时规定唐建终身不得入市。   尽管唐建受到了没收非法所得和终身不得入市的处罚,很多投资者却认为,像唐建这样的“老鼠仓”行为不应轻易放过,还应受到刑事处罚。但是,由于当时我国还缺乏对这类“老鼠仓”行为进行相应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因此,投资者对唐建的刑事起诉只好不了了之。所以,在这次人大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根据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对这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因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转嫁风险的行为”,即“老鼠仓”行为,并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这次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经人大审议通过,投资者能不能据此来追究唐建的“老鼠仓”刑事责任呢?知名证券事务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和宋一欣两位律师均告诉记者,一般来说,新的修正案对发生在修正案出台以前的“老鼠仓”行为是没有追朔力的,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因此,对唐建的“老鼠仓”行为,投资者可能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老鼠仓”民事责任还是空白   记者了解到,目前张远忠律师还代理了上投摩根基民索赔案,一些购买了上投摩根基金的投资者,因唐建“老鼠仓”事件受到经济损失,要求上投摩根基金托管银行——建行,赔偿基民损失。   张远忠律师认为:建行作为基金资产托管方,按照基金合同,有义务为自己的监督失职负责,协助受害基民向上投摩根基金公司追讨损失。他告诉记者,目前此案已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正在等待开庭。   “目前对基金‘老鼠仓’的民事责任追究还是个空白。”张远忠告诉记者,很多投资者还没有意识到可以要求有“老鼠仓”行为的基金赔偿自己的损失,自己代理这个案子也是想告诉广大基民,他们有这样的权利,同时也是告诉基金和银行,他们应该怎么做。   张远忠还表示,证监会对上投摩根唐建“老鼠仓”违法所得152.72万元做出的没收处罚决定“是不对的”,这152.72万元应该归基民所有,以此弥补基民的损失,而不应该归证监会。 李昊杰 陈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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