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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3份鉴定书

作者:张叶 创作时间:2007-04-08

尺寸:2244 x 1937 发布时间:2007-04-08

类别: 点击:2707

说明:

在一起两轿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中,三个鉴定机构对同一辆车竟出具了三份大相径庭的赔偿报告。两车主因无法达成赔款协定,最终闹上了法庭。 2006年10月18日10时左右,周某驾驶一辆起亚轿车沿南京江宁区滨江开发区盛安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在右方道路上沈某正驾驶着一辆别克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在一路口,两车“砰”的一声撞到了一起,沈某受伤,驾驶的别克小轿车也严重受损。事发后经江宁交警大队认定,周某负主要责任,沈某负次要责任。周某对交警部门已认定的事故责任并没有异议。由于两辆肇事车辆都上了车险,所以双方的赔款事宜要等到双方保险公司的赔款鉴定出来才能协商。 令人费解的是,同样一辆车,两个保险公司竟然出具了截然不同的赔款报告,周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即安邦保险江苏分公司对沈某车辆定损3.5万余元,然而沈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车辆定损为5.2万余元,相差1.6万元。更令周某不解的是,两个保险公司都是根据相关鉴定部门出具的报告。“我就搞不懂,如果说有些零件有差价的话,也不至于相差这么多吧?” 双方为此委托南京市江宁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车辆的损失进行了进一步的鉴定。但出来的结果更是让人大吃一惊,认证中心给出的报告中,赔偿车辆损失竟为7.9万余元。这样的结果再次令双方陷入了争吵之中。 周某拒绝按此损失赔偿原告,最后双方闹上了法庭。南京雨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江宁价格认定中心作为物件价格评估的权威机构,相对于前两次鉴定报告在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及证明力方面更为中立,公平性更强。法院根据民事诉讼中对证据效力优劣判断原则,对江宁价格认定中心的鉴定结果予以采信,认定沈某的别克小轿车的车辆(修理)损失为7.9万余元。经审核,沈某的损失合计为8.9万余元,按照主次责任比例,周某所投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应承担70%的赔付责任,沈某应自行负担3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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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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