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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牛市操盘手

作者:张叶 创作时间:2007-09-03

尺寸:2467 x 1329 发布时间:2007-09-03

类别:财经 点击:14101

说明:

从以上案例来看,不管是委托亲友,还是委托机构,都多少会面临各类风险。如何才能最大限度降低委托炒股风险?记者采访了证券业和法律界人士。 A.委托炒股至少要长六个“心眼” 证券业知名律师宋一欣先生结合多年办案中的体会,提醒股民一定要做好充分的防范措施。   首先,委托炒股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代理协议,无论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只要为双方确认,法院通常作为委托合同和当事者意思自治原则加以认可。   其次,签订委托炒股协议,特别是将自己的账户、密码、资金或筹码交给受托人操作、经营和交易,最好找法律人士咨询一下,以防患于未然,并尽量不要采取口头委托方式。签定委托炒股协议至少应当注意如下问题:明确写明受托人只有操作权(即买卖股票),无权存取款、撤销或申请指定交易等;写清楚收益分配关系,利益与风险共担关系等;写明委托人的资金账户与委托人的深、沪股东账户一一对应,不能和任何其他资金账户和股东账户联通;对受托人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资金加筹码低于某一数值,应当允许委托人中止操作;如果有可能,可以授权证券公司,在委托人资金账号和股东账户中资金加筹码低于某一数值时,及时通知委托人,等等。   再次,委托人应当经常了解一下自己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情况。须知,受托人的许多行为不管其动机如何、盈亏如何,都是代表委托人的。有些越权行为,虽然委托人无所知,但由于委托人没有尽到监督检查责任,法院也往往会推定委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承担一部分责任甚至承担丧失诉讼时效的后果,对此,委托人不可不察。   第四,不要对受托人给予过高的期望,充分注意证券市场的市场风险和受托人的人格风险,并有充分的防范措施。由于我国未建立欧美国家存在的证券经纪人(个人)制度,受托人的专业技术水平、信用信誉水平、道德水平和委托代理保证能力无从考证,找到的受托人往往由于其宣传的结果、熟识的原因等。而恰恰是因为这些自称的专家,被委托人所信赖,却在金钱和利益面前辜负委托人的信任,损害委托人利益甚至走向犯罪。 第五,委托人要注意一些承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例如,让受托人保证最低收益率,或者保证本金不亏,或者高比例的盈利分成,或者不承担风险或亏损等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也不要让协议中出现同意或默许同意进行透支的条款等等。   第六,在委托炒股活动中,受托人常见的行为有:受托人与证券公司联手,不管价位如何,每天进行大额交易,与其他帐户实行“对敲”,达到向证券公司获取交易手续费回扣的目的;末经委托人同意,以委托人帐户中的筹码作抵押向证券公司进行透支交易;将委托人的资金帐户或股票帐户联通于其他人的资金帐户或股票帐户中,结果被人转移资金或筹码;以委托人的名义冒领、盗领委托人资金帐户中的资金,等等。   最后,委托人一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查清情况,及时与受托人和证券公司进行交涉,最好是聘请律师参与其中。如果协调不成,涉及民事赔偿的,可以提起诉讼;涉及违法违规的,可以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向司法机关报告。 B. 托人炒股不如自己“养基” 对于托别人炒股,华泰证券的一名分析师表示,这种炒股方式不太好,作为股民自己应该多了解股市,多分析大盘。亲戚、操盘手帮你打理,之中没有什么法规及规定、书面合同作保证,亏了只能自己负责!该分析师并提出了自己中肯的建议,托人炒股不可取,没时间的话,还不如投资基金做个基民,这样有稳定保障。 再比如记者的一位朋友侯先生就告诉记者,他今年初就谢绝了朋友代为炒股的邀请,转而养基,收益也一样高达60%-70%。当初好友始许诺赚了是侯先生的,亏了算朋友的,他也死活没答应,理由就是怕朋友越炒越淡。据侯先生说,他直接回绝朋友道:“你代我炒,无非两种结果,如果赚了,你会觉得我欠你的,以后我如果慢待了你,你会怨恨我;如果赔了,你说不算我的,我肯定也不会让你赔偿,那么我心里肯定不舒服。不管怎么样,都会损害我们的友谊,所以还是大家不要开这个头的好!” C.委托私募基金有三大风险 目前,以咨询公司、顾问公司、投资公司、理财工作室甚至个人名义组成的民间私募基金,也以出色的炒股业绩受到股民的热捧。对此,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专家日前表示,股民委托民间私募基金炒股要谨慎,因为其中有三大法律风险需加防范。首先,民间私募基金本身并不是合法的金融机构,或不是完全合法的受托集合理财机构,其业务主体资格存在瑕疵;其次,民间私募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订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第三,部分不良私募基金或基金经理存在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老鼠仓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都将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   股民与民间私募在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时,股民应尽量详细约定自己的权利、限定私募基金的义务,同时注意避免法律不予保护的条款;即使是熟人之间,也要签署完备的书面协议。股民还要加强账户及密码管理,最好通过自己的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只将股票交易密码告知私募基金经理,其他密码如银行密码、证券公司密码等则由自己控制。 【链接】 A.留神,保底合同不“保底”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提示称,委托理财合同中往往约定"受托方保证委托方交付的资金或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并按期向委托方支付保底收益"之类的条款,对该类合同条款的效力,上海法院一般认定保底条款无效。 B.倒霉,替同事炒股判赔6万 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王女士与贺先生签订委托书,约定由贺先生利用王女士的股票交易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王女士提供资金授权贺先生进行操作,若亏损由贺先生承担。半年之内,贺先生亏损了6万余元。经协商索赔无果后,王女士将贺先生告到法院,要求其支付证券交易亏损6万余元。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C.翻脸,委托炒股嫌获利少索赔   海南一客户委托当经纪人的朋友炒股,4个多月获利72%,却嫌赚得少,因而与经纪人翻脸,并要求经纪人所在证券营业部赔偿200万元。该客户前往营业部查账,得知经纪人在入市后的105个交易日里,有89个交易日进行买卖,共计345次,产生的交易量共5150余万元,费用达17.4450万元,盈利36万元。该客户认为,经纪人为了多拿提成而在炒单,使他未能获得更高的收益,并以他的另一个朋友以100万元炒股获益1000万元为由,要求经纪人所在证券营业部赔偿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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