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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理性思维的后果

置顶 精华 发表在 漫话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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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警方拒答遇害警察未携枪支原因
2011-01-07 02:40:51 来源: 新京报(北京)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4日,山东泰安市发生歹徒持枪袭警事件,多名警方人员身亡。6日,针对遇害民警为何办案时不携带枪支的疑问,警方未予回应,称案件仍在调查,需等市公安局发布。


■ 观点

教授称不适合配枪穿防弹背心

本报讯 针对山东泰安袭警事件,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表示,泰安警方充分体现了警察的天职,同时也应加强自身防范意识。

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表示,山东警方仅用了1个多小时就成功处置,控制两名犯罪嫌疑人,遏制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这体现出了警方的素质和处理能力,证明其具有快速处置能力。

李玫瑾透露,目前,警方在执行堵卡任务和抓捕任务时才会配备枪支等警具,即使在执行任务时,很多时候枪支也交由领导保管,不会随便下发。民警手中即便有枪,也基本没有子弹,或者子弹极少,这样做是为了避免随意用枪带来的不良后果。因此,他认为,泰安警方这次上门排查,配枪及穿着防弹背心也不合适。

一名资深警察也持相同观点。据其介绍,在执行任务中,真正穿上防弹衣的人并不多,因为防弹衣比较笨重,容易暴露。

李玫瑾指出,警察不愿配枪,原因还在于一旦枪支丢失,将面临严重处罚。

国内公共安全危机干预专家高峰认为,在前往查案前,警方应制定详细计划,事发后考验警方应变能力,接下来才是武器的使用。

高峰称,近距离实战中武器局限性非常大,从枪套中拔枪,到打开枪支保险,这些都制约快速处置。

广东一名资深警员也认为,既然是协查命案,警员应考虑到疑犯在场的情况,配备相应的警械,“即使这种情况可能性很小”。

该人士表示,如果考虑到危险性并配枪,后果也许不会如此严重。

高峰教授介绍,一般袭警事件都会暴露警方战前缺乏训练、战后缺少总结,防危意识不强等问题。

李玫瑾称,北京警方已经做出反应,要研究这个案件,而且要采取相应对策。

李玫瑾最后指出,如果明确规定,对警察的袭击是重罪,也可以防范类似事件发生。

■ 释疑

泰安警方此前通报,1月4日上午11时20分许,当地民警协助德州警方到案件重大嫌疑人弟弟家中调查了解情况,在民警亮明身份准备入户时,突遭到室内人员开枪射击,至今已造成2名民警和1名协警死亡。那么,协查命案疑犯民警为何不带枪?疑犯长短两枪和子弹从何而来?刘鲁民与德州命案有何关系?对于这些问题,泰安警方回应称案件仍在调查。

1 协查命案为何不带枪?

警方称仍在调查

泰安警方的通报称,当地警方协查德州命案,进入嫌疑人刘鲁民弟弟———泰安军分区第一干休所住户刘建军家中,随后突遭袭击。

本报记者多方核实,赶到现场的民警和协警至少有4人。警方证实,4人并未携带枪支。

此前,对于不配枪的原因,警方内部人士有两种说法:刘鲁民之前在德州的命案并未涉枪;二是警方只是排查,并不知道刘鲁民就在弟弟家里。

昨晚,在岱宗坊派出所战友追思会上,面对为何不带枪支的追问,包括泰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李彬在内的多名泰山区警方人士婉拒回复,称案件仍在调查,需等市公安局发布。

2 疑犯两枪从何而来?

居民称来自其父

警方通报显示,撞停疑犯车辆并控制刘建军后,警方缴获双管猎枪1支,自制小口径手枪1支,匕首1把,猎枪子弹7发。

问题是:两支枪从何而来?泰安市军分区第一干休所附近居民介绍,袭警案疑犯刘氏兄弟之父居于干休所,枪支来自刘父。刘父于2003年去世。

昨日,本报记者就此咨询泰安市公安局,得到的答复是:案件仍在调查,案情不便透露。

3 疑犯为何连闯数关?

警方称全警全市布控堵截

通报称,接警后,泰安警方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令巡特警、武警、刑警、交警等各警种在全城布控堵截。犯罪嫌疑人先后7次持枪抢劫车辆,换乘4辆车。导致包括山东一家电视台记者乘坐车辆在内的民用车辆被劫。

泰安市公安局交警警察支队副政委李太文介绍,当时警方设置多道关卡,都被疑犯强行闯过,两人先后撞坏交警五辆警车。

警方追捕方案细节如何?昨夜,在殉职交警齐洪海追思会现场,泰安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大队长马洪介绍说,11时20分左右,枪案发生后不久,泰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下达布控指令,他向3个分管副大队长传达指令,副大队长将指令传达各民警。指令要求布控。马洪解释说,要求是指发现车辆及时报告,追踪并监控,“专门提到歹徒有枪,注意安全”。

4 逼停民警为何没有武器?

警方称逼停者是交警

警方通报称,警车最后将嫌犯车辆围堵在泰安市泰山区文化路中段,民警果断用警车撞击犯罪嫌疑人驾驶的车辆,致使其无法行驶。犯罪嫌疑人仍持枪拒捕,开枪导致交警齐洪海殉职。

逼停车辆约12点20分左右,枪案发后已过至少1个小时,现场民警为何仍没有武器?

据媒体此前报道,撞停车辆的是泰安市交警支队交警。直属二大队大队长马洪介绍,1999年,泰安市交巡警合并,前年交巡警又分离。交警配备是单警装备,以腰带、警棍、辣椒水、手铐等为主。

最新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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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层直达:

只看楼主
  • 老油发表于2011-01-07 23:13|

    山东泰安警方拒答遇害警察未携枪支原因
    2011-01-07 02:40:51 来源: 新京报(北京)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4日,山东泰安市发生歹徒持枪袭警事件,多名警方人员身亡。6日,针对遇害民警为何办案时不携带枪支的疑问,警方未予回应,称案件仍在调查,需等市公安局发布。


    ■ 观点

    教授称不适合配枪穿防弹背心

    本报讯 针对山东泰安袭警事件,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表示,泰安警方充分体现了警察的天职,同时也应加强自身防范意识。

    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表示,山东警方仅用了1个多小时就成功处置,控制两名犯罪嫌疑人,遏制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这体现出了警方的素质和处理能力,证明其具有快速处置能力。

    李玫瑾透露,目前,警方在执行堵卡任务和抓捕任务时才会配备枪支等警具,即使在执行任务时,很多时候枪支也交由领导保管,不会随便下发。民警手中即便有枪,也基本没有子弹,或者子弹极少,这样做是为了避免随意用枪带来的不良后果。因此,他认为,泰安警方这次上门排查,配枪及穿着防弹背心也不合适。

    一名资深警察也持相同观点。据其介绍,在执行任务中,真正穿上防弹衣的人并不多,因为防弹衣比较笨重,容易暴露。

    李玫瑾指出,警察不愿配枪,原因还在于一旦枪支丢失,将面临严重处罚。

    国内公共安全危机干预专家高峰认为,在前往查案前,警方应制定详细计划,事发后考验警方应变能力,接下来才是武器的使用。

    高峰称,近距离实战中武器局限性非常大,从枪套中拔枪,到打开枪支保险,这些都制约快速处置。

    广东一名资深警员也认为,既然是协查命案,警员应考虑到疑犯在场的情况,配备相应的警械,“即使这种情况可能性很小”。

    该人士表示,如果考虑到危险性并配枪,后果也许不会如此严重。

    高峰教授介绍,一般袭警事件都会暴露警方战前缺乏训练、战后缺少总结,防危意识不强等问题。

    李玫瑾称,北京警方已经做出反应,要研究这个案件,而且要采取相应对策。

    李玫瑾最后指出,如果明确规定,对警察的袭击是重罪,也可以防范类似事件发生。

    ■ 释疑

    泰安警方此前通报,1月4日上午11时20分许,当地民警协助德州警方到案件重大嫌疑人弟弟家中调查了解情况,在民警亮明身份准备入户时,突遭到室内人员开枪射击,至今已造成2名民警和1名协警死亡。那么,协查命案疑犯民警为何不带枪?疑犯长短两枪和子弹从何而来?刘鲁民与德州命案有何关系?对于这些问题,泰安警方回应称案件仍在调查。

    1 协查命案为何不带枪?

    警方称仍在调查

    泰安警方的通报称,当地警方协查德州命案,进入嫌疑人刘鲁民弟弟———泰安军分区第一干休所住户刘建军家中,随后突遭袭击。

    本报记者多方核实,赶到现场的民警和协警至少有4人。警方证实,4人并未携带枪支。

    此前,对于不配枪的原因,警方内部人士有两种说法:刘鲁民之前在德州的命案并未涉枪;二是警方只是排查,并不知道刘鲁民就在弟弟家里。

    昨晚,在岱宗坊派出所战友追思会上,面对为何不带枪支的追问,包括泰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李彬在内的多名泰山区警方人士婉拒回复,称案件仍在调查,需等市公安局发布。

    2 疑犯两枪从何而来?

    居民称来自其父

    警方通报显示,撞停疑犯车辆并控制刘建军后,警方缴获双管猎枪1支,自制小口径手枪1支,匕首1把,猎枪子弹7发。

    问题是:两支枪从何而来?泰安市军分区第一干休所附近居民介绍,袭警案疑犯刘氏兄弟之父居于干休所,枪支来自刘父。刘父于2003年去世。

    昨日,本报记者就此咨询泰安市公安局,得到的答复是:案件仍在调查,案情不便透露。

    3 疑犯为何连闯数关?

    警方称全警全市布控堵截

    通报称,接警后,泰安警方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令巡特警、武警、刑警、交警等各警种在全城布控堵截。犯罪嫌疑人先后7次持枪抢劫车辆,换乘4辆车。导致包括山东一家电视台记者乘坐车辆在内的民用车辆被劫。

    泰安市公安局交警警察支队副政委李太文介绍,当时警方设置多道关卡,都被疑犯强行闯过,两人先后撞坏交警五辆警车。

    警方追捕方案细节如何?昨夜,在殉职交警齐洪海追思会现场,泰安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大队长马洪介绍说,11时20分左右,枪案发生后不久,泰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下达布控指令,他向3个分管副大队长传达指令,副大队长将指令传达各民警。指令要求布控。马洪解释说,要求是指发现车辆及时报告,追踪并监控,“专门提到歹徒有枪,注意安全”。

    4 逼停民警为何没有武器?

    警方称逼停者是交警

    警方通报称,警车最后将嫌犯车辆围堵在泰安市泰山区文化路中段,民警果断用警车撞击犯罪嫌疑人驾驶的车辆,致使其无法行驶。犯罪嫌疑人仍持枪拒捕,开枪导致交警齐洪海殉职。

    逼停车辆约12点20分左右,枪案发后已过至少1个小时,现场民警为何仍没有武器?

    据媒体此前报道,撞停车辆的是泰安市交警支队交警。直属二大队大队长马洪介绍,1999年,泰安市交巡警合并,前年交巡警又分离。交警配备是单警装备,以腰带、警棍、辣椒水、手铐等为主。 本贴最后由 老油 于 2011-01-07 23:17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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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

  • 老油发表于2011-01-07 23:25|

    看以上文字,可见就连人命关天的部门,也是如此的缺乏理性思维。

    领导在权衡利弊时,依然不是把保护警察的生命放在第一位。

    明知道是去查命案,也只带人肉不带盾牌。

    如果让歹徒跑了,我看警察就是白死了。但现在尽管破了案,我认为警察也是死的很冤。因为这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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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楼

  • 小梁发表于2011-01-09 17:11|

    前几天,我在新闻节目的镜头里, 看到了交警在处理交通事件的时候, 被路过得车撞死一人撞伤两人。

    显然, 我们的干警、交警在执行任务时,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付出了不必要的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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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楼

  • 老油发表于2011-01-10 01:12|

    我认为:一个了不起的民族(不仅仅是军警)应当是这样的,当需要牺牲的时候不怕牺牲,当不需要牺牲的时候就很怕牺牲。 本贴最后由 老油 于 2011-01-10 01:13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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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楼

  • 矫健发表于2011-01-10 09:34|

    袭警案歹徒28年前持枪杀人被判无期 5年后出狱
    2011年01月10日08:03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我要评论(37) 字号:T|T
      山东泰安“1·04”袭警案,并非犯罪嫌疑人刘建军第一次开枪杀人。早在1983年,他就在德州开枪打死一名男青年,被判处无期徒刑。28年来,受害者家属一直质疑该案的审判,以及刘建军服刑的情况,怀疑其中可能存在司法黑幕。

      言语纠纷引发枪案

      前日,德州军分区第一干休所一位姓李的原所长称,他已经记不起杀人者的名字,只记得他在刘家兄弟中排行老三,故称“小三”。受害者的妹妹曹某则证实,“小三”就是刘建军。

      据曹某回忆,1983年,她在某工程局医院任团委书记,刘建军在该局一个分局做工人。在一次团生活会上,有人指责刘建军喜欢偷东西,她附和了几句。自此以后,她和男朋友经常被人在路边投掷砖块,最后一次,她在现场发现了刘建军,“正指挥别人砸我们”。

      1983年8月3日晚,曹某的男朋友刘某和三哥曹希明去找刘讨说法。晚10点多,他们找到刘建军宿舍。

      “刚进门,啥都没看见呢,就看见火光一闪,‘咚’的一声。”刘某说,走在前边的曹希明被击倒在地,他弯腰去扶,马上又是一声巨响,子弹正从他头顶打过。

      刘某说,他和曹希明倒地之后,刘建军夺门而走。曹希明腹部中枪,当场死亡。刘某的右眼角被刘建军猎枪子弹里的铁砂掠出一道口子,血流满面。“这次泰安警察上门调查,被刘建军隔着门打倒,真跟当年一模一样。”

      谋杀还是正当防卫?

      曹某说,刘建军非法持枪,有杀人动机,又致人死亡,“一看就是故意杀人”,但1984年,刘建军被判处了无期徒刑。“我们不服判决,我父亲在世的时候,连续几年到省里和中央去上访,都没什么用。”

      曹家将此归咎于刘家“有势力”,干涉了司法办案。而德州军分区第一干休所一位原负责人称,刘建军枪杀人后,一开始被警方认为“正当防卫”,“听说曹家找了好几个人准备打刘建军,要是‘小三’没开枪,他就是不被打死也差不多”。后来曹家上告,才重新收监。

      家属要求彻查旧案

      曹某说,她很清楚地记得,在刘建军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到五年”,有一天,她听单位同事说,“刘建军出来了”。

      “我很惊讶。”曹某说,她查询法律得知,被判处无期徒刑者至少要服刑十几年,才可以出狱,“不知道刘建军怎么出来的?”

      “1·04”案发后,山东警方曾公布刘建军的前科,“从1985年到2000年,刘建军曾因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两次被判刑,2000年4月被法院裁定假释。”曹家兄妹认为,这条信息很含糊,“为啥不把罪名和服刑时间单列出来呢?”

      就此疑问,记者曾询问德州和泰安两地警方,都没有得到答复。

      曹家兄妹呼吁有关部门,在调查“1·04”袭警案的同时,也应对曹希明被枪杀一案展开复查。

      背景资料:关于减刑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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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楼

  • 老油发表于2011-01-11 01:03|

    曹家兄妹这次可以放心了,肯定不会有人认为是正当防卫的啦!

    串起来很像香港的一些长篇连续剧。恶人总要把坏事做尽了,老天才会来报应。

    警匪之间又像是东郭先生与狼的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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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楼

  • 新手上路发表于2011-01-14 15:38|

    看来同志们看新闻还是看到很仔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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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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