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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民国初年的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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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人:左派新领袖    影响力指数:2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2011/1/10 13:33:48        
第 9 楼.

民国初年的新闻自由


1912年3月4日,刚刚成立不到一年的民国政府内务部以《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三十号颁布了《暂行报律》,规定“前清政府颁布一切法令,非经民国政府声明继续有效者,应失其效力。查满清行用之报律,军兴以来,未经民国政府明白宣示,自无继续之效力。而民国报律,又未行编定颁布。兹特详定暂行报律三章,即希报界各社一体遵守。”

第一章规定:“自令到之日起,截自阳历四月初一日止,其已出版之新闻杂志各社,须将本社发行编辑人姓名呈明注册,否则不准其发行。”
春秋中文社区http://bbs.cqzg.cn
第二章规定:“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除停止其出版外,其发行人、编辑人,并坐以应得之罪。”

第三章规定:“调查失实,污毁个人名誉者,被污毁人得要求其更正。要求更正而不履行,经被污毁人提起诉讼,得酌量科罚。”

此时,刚刚出版才两个月的上海《大共和日报》也收到了政府的这条报律。凭心而论,这条报律只是要求从业者登记注册,不得攻击共和国体和破坏个人名誉,并无其它恶意。而倡导“风听胪言,高位之所事,直言无忌,国民之所自靖”的《大共和日报》社长的章太炎先生接到报律怒不可遏。翌日,上海报界俱进会和《大共和日报》等通电反对。章太炎先生以匿名在《大共和日报》发表社论——《却还内务部所定报律议》。虽然匿名,而熟识先生文笔的业内人士,无人不知出自先生之手。

社论大意是:世界上的民主国家都无报律,只要符合办报条件都可出版。满清政府出于封锁舆论的需要,制定了所谓报律。现在的民国政府对于杀人越货等犯罪也未继续执行前清法律,而惟独声明继承前清的所谓报律,难道是要重蹈前清覆辙吗?

立法的职权在国会,现在国会尚未成立,法律尚未颁布,即使是暂行条例,也只能由国会颁行。内务部擅自制定法律法规,已是侵权违法,怎能要别人来遵守?

满清政府对于未能注册登记的报馆只是罚款,现在民国政府规定不准发行,这不是比满清政府更加专制吗?内务部的管理范围不单言论而已,现在哥老会、白莲教、八卦教等团体都在活动,不见取缔。如果政府不是钳制舆论,为什么单独下了这道报律? 春秋中文社区http://bbs.cqzg.cn

难道昌言时弊、指责政府、评论约法就是破坏共和国体?内务部把政府视为无尚尊贵,难道是要替政府监督民间的诽谤吗?

至于污毁个人名誉,现在法律尚未颂布,哪来污毁个人名誉的罪名。批评别人争权干禄、贪赃枉法就和寻常骂人一般,如果有人面色白皙,而说他面貌丑黑,也算得上是污毁个人名誉吗?

现在我们将这个所谓的暂行报律掷回,所谓报律,我们绝不承认。如果不这样,就是纵容政府的侵权行为,是容忍对人身权利的践踏。特通电报告孙中山先生,以证明内务部侵犯人权的罪行。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page=1&boardid=1&id=6729311

社论发表后的第三天,孙中山先生亲自指令内务部,宣布取消暂行报律,取消公告刊登在1912年三月九日的《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三十三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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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之如发表于2011-01-10 14:54|

    回帖人:左派新领袖    影响力指数:2  |  | 发短消息 | 只看此人 | 2011/1/10 13:33:48        
    第 9 楼.

    民国初年的新闻自由


    1912年3月4日,刚刚成立不到一年的民国政府内务部以《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三十号颁布了《暂行报律》,规定“前清政府颁布一切法令,非经民国政府声明继续有效者,应失其效力。查满清行用之报律,军兴以来,未经民国政府明白宣示,自无继续之效力。而民国报律,又未行编定颁布。兹特详定暂行报律三章,即希报界各社一体遵守。”

    第一章规定:“自令到之日起,截自阳历四月初一日止,其已出版之新闻杂志各社,须将本社发行编辑人姓名呈明注册,否则不准其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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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规定:“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除停止其出版外,其发行人、编辑人,并坐以应得之罪。”

    第三章规定:“调查失实,污毁个人名誉者,被污毁人得要求其更正。要求更正而不履行,经被污毁人提起诉讼,得酌量科罚。”

    此时,刚刚出版才两个月的上海《大共和日报》也收到了政府的这条报律。凭心而论,这条报律只是要求从业者登记注册,不得攻击共和国体和破坏个人名誉,并无其它恶意。而倡导“风听胪言,高位之所事,直言无忌,国民之所自靖”的《大共和日报》社长的章太炎先生接到报律怒不可遏。翌日,上海报界俱进会和《大共和日报》等通电反对。章太炎先生以匿名在《大共和日报》发表社论——《却还内务部所定报律议》。虽然匿名,而熟识先生文笔的业内人士,无人不知出自先生之手。

    社论大意是:世界上的民主国家都无报律,只要符合办报条件都可出版。满清政府出于封锁舆论的需要,制定了所谓报律。现在的民国政府对于杀人越货等犯罪也未继续执行前清法律,而惟独声明继承前清的所谓报律,难道是要重蹈前清覆辙吗?

    立法的职权在国会,现在国会尚未成立,法律尚未颁布,即使是暂行条例,也只能由国会颁行。内务部擅自制定法律法规,已是侵权违法,怎能要别人来遵守?

    满清政府对于未能注册登记的报馆只是罚款,现在民国政府规定不准发行,这不是比满清政府更加专制吗?内务部的管理范围不单言论而已,现在哥老会、白莲教、八卦教等团体都在活动,不见取缔。如果政府不是钳制舆论,为什么单独下了这道报律? 春秋中文社区http://bbs.cqzg.cn

    难道昌言时弊、指责政府、评论约法就是破坏共和国体?内务部把政府视为无尚尊贵,难道是要替政府监督民间的诽谤吗?

    至于污毁个人名誉,现在法律尚未颂布,哪来污毁个人名誉的罪名。批评别人争权干禄、贪赃枉法就和寻常骂人一般,如果有人面色白皙,而说他面貌丑黑,也算得上是污毁个人名誉吗?

    现在我们将这个所谓的暂行报律掷回,所谓报律,我们绝不承认。如果不这样,就是纵容政府的侵权行为,是容忍对人身权利的践踏。特通电报告孙中山先生,以证明内务部侵犯人权的罪行。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page=1&boardid=1&id=6729311

    社论发表后的第三天,孙中山先生亲自指令内务部,宣布取消暂行报律,取消公告刊登在1912年三月九日的《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三十三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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