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一起来探讨如何维护漫画人权益的问题
一些地方报纸和网络无视《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大肆盗用新漫网上的作品。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为了维护作者的劳动果实不受非法侵害,建议各位作者在追讨稿费的电话里声明:根据下载游戏规则,最少每幅作品应该支付稿费100元。否则如果不声明的话,倒头来稿费确实追回来了,可那是几把青菜的价格啊。事后照盗不误,即使全部的作者都去声讨,也都给了稿费,最后还是要比从新漫网下载更划算。所以这种现象如果不从制度和源头上加以制止,受伤的总是漫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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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爱无疆发表于2009-07-15 20:28|
一些地方报纸和网络无视《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大肆盗用新漫网上的作品。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为了维护作者的劳动果实不受非法侵害,建议各位作者在追讨稿费的电话里声明:根据下载游戏规则,最少每幅作品应该支付稿费100元。否则如果不声明的话,倒头来稿费确实追回来了,可那是几把青菜的价格啊。事后照盗不误,即使全部的作者都去声讨,也都给了稿费,最后还是要比从新漫网下载更划算。所以这种现象如果不从制度和源头上加以制止,受伤的总是漫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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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ahz发表于2009-07-15 21:09|
对!建议大家对这些无良的媒体进行讨伐,特别是有些自以为是的漫画约稿,必须公开说明稿费多少,别象以前《新快报》乱约稿,到头来,约稿的溜了,把稿费的责任都推给报社的财务部门,约稿的自己好像没有责任!害苦了我们漫画人!这种无良的编辑也应该谴责! 本贴最后由 mhahz 于 2009-07-15 21:11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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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xinjiang发表于2009-07-15 22:18|
报纸拖欠漫画作者的稿费,无奈啊!!!! 画漫画的同仁可能都遇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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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eli发表于2009-07-16 12:22|
有几个问题,
1、在报纸杂志等刊物上发表过的作品,被其他报刊转载是否算侵权?
2、如购买了漫画原作后,该作品未经许可被转载,是侵犯了购买者的还是漫画作者的权益?
3、荐稿(未公开发表的作品)是否算侵权,荐稿者是否可得费用?举报 回复#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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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爱无疆发表于2009-07-16 13:11|
如有错误,欢迎批评指正。
1.被报刊转载,假若该报刊知道作者的地址而未寄稿费,应该算侵权。
2.购买了原作,也就是你把作品的版权出让了,以后购买原作的人享有作品的处置权。举报 回复#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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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ahz发表于2009-07-16 13:48|
一个叫“老油”的马甲说了,又不是新漫网欠你们的稿费,你们在这里闹是窝里战,骂给谁听呢?
一个叫“老广”的马甲又说,教大家一个很快就能拿到稿费的办法:到欠费的报社大楼去闹一下!
这两个说的是人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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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eli发表于2009-07-17 14:16|
作者: 大爱无疆(2009-07-16 13:11 ) # 5楼
按照我的理解回答楼上漫友的前两个问题
如有错误,欢迎批评指正。
1.被报刊转载,假若该报刊知道作者的地址而未寄稿费,应该算侵权。
2.购买了原作,也就是你把作品的版权出让了,以后购买原作的人享有作品的处置权。
但关于第1点,如果报刊不知道作者的地址就不算侵权么,他是否知道还不是只有他自已才知道啊 本贴最后由 xueli 于 2009-07-17 14:17 编辑过。举报 回复#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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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爱无疆发表于2009-07-17 14:46|
正如你所说,知不知道只他自己知道。这就要拷问媒体的道德与良知了。假若明知故犯而得不到任何惩戒,只能归咎于《著作权法》亟待完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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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爱无疆发表于2009-07-17 14:52|
通常很多文摘类报刊会提示一句,作者地址不详,请作者见报后主动联系以寄稿酬。试想能有几位会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转载了呢。据我所知有一些报刊会寄转载费给啥中心转交。具体情况不详。这样主动的媒体应该值得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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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eli发表于2009-07-17 17:16|
真的想要付,给漫协转不就行啦,
漫画人要组织起来,为自已维权 本贴最后由 xueli 于 2009-07-18 12:15 编辑过。举报 回复# 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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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eli发表于2009-07-18 12:23|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本贴最后由 xueli 于 2009-07-18 12:42 编辑过。举报 回复# 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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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eli发表于2009-07-18 12:33|
关建是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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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广发表于2009-07-18 12:49|
哈哈........ 谢谢曹mhahzh的关注!
你真是个“见义勇为、爱憎分明”的好副会长!
我说的不是人话, 只有你干的才是人事!
向曹副会长致一个崇高的革命敬礼!举报 回复# 1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