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法院认定:高考改创漫画不算侵权
出处:http://comic.qq.com/a/20080103/000074.htm
http://comic.QQ.com2008年01月03日09:16 京华时报
因自己创作的漫画被高考试卷使用,漫画家何平起诉教育部考试中心侵犯其著作权。日前海淀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何平的诉讼请求。
何平起诉称,2005年初自己创作了漫画《摔了一跤》,先后发表在报纸杂志上,并获得当年“漫王杯”漫画比赛优秀奖。而在2007年高考全国语文I卷命题作文《摔了一跤》的漫画,除文字内容和部分细节有所改动外,在漫画构思、结构等很多细节上,与自己的漫画完全一样。何平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修改并利用自己的漫画作品,既没有征得自己同意,也没有署名和支付报酬。为此要求被告公开道歉;支付报酬并赔偿损失共1万元。
庭审中考试中心辩称,两者仅是神似或创意相似,因此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如果在出高考试题之前征得作者同意就会泄密试题,不可能事先获得许可,而且试题中的多余信息会给考生带来不必要的干扰。试题中不标明作者姓名是国际通行惯例。
法院审理认为,高考作文中使用的漫画是以何平漫画的主要特征为基础,增加新的创作要素和构思创作完成的,已经形成了相对独立于原作的新作品,属于由何平漫画演绎而来的新作品,该漫画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改编人所有,因此即使署名也不能署原告何平的姓名。考试中心虽不是国家机关,但其组织高考出题的行为属于执行国家公务行为,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考试中心对于使用的漫画不署名的做法有其合理性,因此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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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生素发表于2008-01-05 20:55|
出处:http://comic.qq.com/a/20080103/000074.htm
http://comic.QQ.com2008年01月03日09:16 京华时报
因自己创作的漫画被高考试卷使用,漫画家何平起诉教育部考试中心侵犯其著作权。日前海淀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何平的诉讼请求。
何平起诉称,2005年初自己创作了漫画《摔了一跤》,先后发表在报纸杂志上,并获得当年“漫王杯”漫画比赛优秀奖。而在2007年高考全国语文I卷命题作文《摔了一跤》的漫画,除文字内容和部分细节有所改动外,在漫画构思、结构等很多细节上,与自己的漫画完全一样。何平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修改并利用自己的漫画作品,既没有征得自己同意,也没有署名和支付报酬。为此要求被告公开道歉;支付报酬并赔偿损失共1万元。
庭审中考试中心辩称,两者仅是神似或创意相似,因此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如果在出高考试题之前征得作者同意就会泄密试题,不可能事先获得许可,而且试题中的多余信息会给考生带来不必要的干扰。试题中不标明作者姓名是国际通行惯例。
法院审理认为,高考作文中使用的漫画是以何平漫画的主要特征为基础,增加新的创作要素和构思创作完成的,已经形成了相对独立于原作的新作品,属于由何平漫画演绎而来的新作品,该漫画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改编人所有,因此即使署名也不能署原告何平的姓名。考试中心虽不是国家机关,但其组织高考出题的行为属于执行国家公务行为,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考试中心对于使用的漫画不署名的做法有其合理性,因此不构成侵权。 本贴最后由 维生素 于 2008-01-05 20:56 编辑过。举报 回复#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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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生素发表于2008-01-06 11:48|
转自:http://www.chinanews.com.cn/edu/kong/news/2008/01-03/1122316.shtml
高考试卷选用未署名 漫画家告考试中心败诉
2008年01月03日 13:53 来源:北京青年报
继高考语文试卷选用他人作品不告知、不署名被诉之后,教育部考试中心再次因在2007年高考试卷中选用他人漫画作品未告知、未署名被诉至法院。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漫画家何平的起诉。
据何平称,2005年初,其创作了漫画《摔了一跤》。教育部考试中心2007年高考全国语文I卷命题作文《摔了一跤》的漫画,除文字内容和部分细节有所改动外,在漫画构思、结构、很多细节上与漫画《摔了一跤》完全一样。何平认为考试中心修改并利用其漫画作品,没有征得作者同意,也没有署名和支付报酬。何平要求被告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向原告公开道歉;支付原告报酬并赔偿损失共计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试中心在高考作文中使用的漫画,属于由何平漫画演绎而来的新作品。此外法院还认为,考试中心虽不是国家机关,但其组织高考出题的行为是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其他单位执行公务,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作品的范畴,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据此,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何平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最后表示,考试中心毕竟使用了在何平漫画基础上演绎而来的新漫画,出于对著作权人的尊重和感谢,今后可考虑能否在高考结束后,以发函或致电形式对作者进行相应感谢。举报 回复#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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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生素发表于2008-01-06 11:53|
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作品的范畴,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
也就是说已发表作品不是商业用途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举报 回复#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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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生素发表于2008-01-06 12:05|
法院审理认为,高考作文中使用的漫画是以何平漫画的主要特征为基础,增加新的创作要素和构思创作完成的,已经形成了相对独立于原作的新作品,属于由何平漫画演绎而来的新作品,该漫画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改编人所有,因此即使署名也不能署原告何平的姓名。
哈哈,法院如此水平解读《著作权法》有点搞笑了。99%的东西是人家,自己改了1%就是相对独立于原作的新作品,不会这么容易吧!举报 回复#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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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品发表于2008-01-06 20:06|
抗议法院的无知与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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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生素发表于2008-01-06 20:34|
有了这个例子,有此爱好者以后就可以大胆地借用别人的作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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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剑挥刀发表于2008-01-07 00:23|
法院这样判决简直是强盗逻辑!典型的以大欺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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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川漫画发表于2008-01-07 09:05|
光套改原作者作品这点就绝不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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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生素发表于2008-01-15 21:33|
《著作权法》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保护原创者的利益,但是今次判决对原创者何平来说,有没有《著作权法》都是一个样。
老虎不发威,当你是病猫。什么时候《著作权法》发威,什么时候原创者才会有好日子过。
原创者连最基本的收益都得不到 政府每年投放动漫多少多少个亿,谁又能保证有回报呢。举报 回复#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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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生素发表于2008-01-19 08:55|
支持正版,打击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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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二发表于2008-01-23 19:43|
如此法院!如此判决!A---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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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小子发表于2008-01-30 11:40|
支持原创,法院应为民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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