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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作者尖鼻维权获胜获赔3万元(及漫画人维权成功分析)

置顶 精华 发表在 漫话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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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援引自“中漫网”   http://www.zhongman.com/Article/cartoon/Class11/200702/26187.html

    近日,福建漫画人林建军与福州某医院的卡通造型侵权案有了结果。
    2006年6月,“尖鼻鼠”作者林建军(笔名:尖鼻)的自画像在未经作者知情的情况下,被福州某医院用在很多公交站台的广告上。广告牌上的人物鼻子被改成红色,成了该医院治疗鼻炎的广告“形象代言人”。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尖鼻委托福州市公证处对侵权行为的广告牌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并委托律师与医院交涉,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但几番谈判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最终对簿公堂。

    2007年2月开庭前,双方律师在法院的调解下庭外和解,该医院一次性赔偿作者人民币3万元并已支付。

    此次漫画作者维权获胜,是漫画人自觉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又一次重大胜利,极大地提高了漫画人的维权意识和信心。为后来漫画人维权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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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猫小乐发表于2007-02-08 19:55|

    消息援引自“中漫网”   http://www.zhongman.com/Article/cartoon/Class11/200702/26187.html

        近日,福建漫画人林建军与福州某医院的卡通造型侵权案有了结果。
        2006年6月,“尖鼻鼠”作者林建军(笔名:尖鼻)的自画像在未经作者知情的情况下,被福州某医院用在很多公交站台的广告上。广告牌上的人物鼻子被改成红色,成了该医院治疗鼻炎的广告“形象代言人”。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尖鼻委托福州市公证处对侵权行为的广告牌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并委托律师与医院交涉,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但几番谈判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最终对簿公堂。

        2007年2月开庭前,双方律师在法院的调解下庭外和解,该医院一次性赔偿作者人民币3万元并已支付。

        此次漫画作者维权获胜,是漫画人自觉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又一次重大胜利,极大地提高了漫画人的维权意识和信心。为后来漫画人维权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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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

  • 猫小乐发表于2007-02-08 20:02|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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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楼

  • 猫小乐发表于2007-02-0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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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楼

  • 猫小乐发表于2007-02-0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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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楼

  • 猫小乐发表于2007-02-0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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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楼

  • 猫小乐发表于2007-02-08 20:10|

    20张贺图一个一个发太大太麻烦,所以我都缩小集合成了4张图。有看不清楚的请到我的博客看单张大图:http://blog.sina.com.cn/u/4820262d010008nv 本贴最后由 猫小乐 于 2007-02-08 20:49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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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楼

  • 猫小乐发表于2007-02-08 20:11|

    漫画人维权成功事件分析


       最近几年,漫画逐渐显露出商机。一些不法者不光盗版国外漫画,也开始染指国内原创漫画。漫画作者被侵权的事件层出不穷。相对各种侵权事件,维权事件就少的可怜。在少数的几件维权成功事件中,可以看出漫画人对自身利益艰难的维护。通过这些个案,可以为今后漫画人维权提供先例和增强信心。

      下面就3件维权成功的事件来逐一分析。按照事件发生的先后:

    第一件:猫小乐蛐蛐龙造型被侵权事件
      时间:2003年

    经过:某网站一次大型活动采用的吉祥物:一只小恐龙的造型,系盗用漫画人猫小乐的蛐蛐龙的造型,只有些许改动。猫小乐质询该网站。该网站推说是委托广告公司作的,不承担责任。猫小乐认为,该网站是采用形象的主体,追究责任就应该追究主体。至于广告公司,那是网站自己的事情。在猫小乐对网站的一再施压下,那个广告公司主动找来,提出和解。最终以4000元达成协议。授权给该网站使用该形象至活动结束,其他领域不包括。

    第二件:贝贝龙追讨拖欠稿费事件
    时间:2005年

    经过:知名漫画人贝贝龙被某杂志拖欠稿费3000元。该杂志倒闭后,杂志主编以各种借口推托,拒付稿费。经贝贝龙多次电话追讨,该主编反而不耐烦,言语不恭,被贝贝龙电话录音,放到网络上,轰动一时。众多圈内人士纷纷表态支持贝贝龙。该主编非常被动,随即支付了稿费。

    第三件:尖鼻自画像被侵权事件
    时间:2006年

    经过: 2006年6月,“尖鼻鼠”作者林建军(笔名:尖鼻)的自画像在未经作者知情的情况下,被福州某医院用在很多公交站台的广告上。广告牌上的人物鼻子被改成红色,成了该医院治疗鼻炎的广告“形象代言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尖鼻委托福州市公证处对侵权行为的广告牌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并委托律师与医院交涉,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但几番谈判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最终对簿公堂。 2007年2月开庭前,双方律师在法院的调解下庭外和解,该医院一次性赔偿作者人民币3万元并已支付。



    三件维权成功的事件,各有不同,都获得成功。分析一下成功的原因:

    1:猫小乐事件,成功在运用了一个三角关系:给网站施加压力,网站就追究广告公司,广告公司就要乖乖赔钱。如果被网站误导,去找广告公司就失策了。网站甚至不会提供是哪家广告公司。

    2贝贝龙事件,成功在录音,把对方的蛮横言语以录音这种最有力最直接的方式公布到圈内,给对方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直接颠覆了对方在业内的信誉。所以马上就成功。
    3尖鼻事件,在于运用了法律手段,在第一时间就委托了律师。并通过公证处公证了侵权的证据。这一点非常重要:公交广告牌是不能拿回家作为证据的,一旦被撤换内容,证据就消失了,官司也没法打。自己拍照作为证据,还是不如通过公证处公证有力。接下来律师就全权处理此事,必胜无疑。

    综上3个事件,可以看出来漫画人维权的一些经验和前提。

    1;要拥有被侵权的作品的完全版权。你是该作品的合法版权所有者。对方对你作品的盗用和修改应该是非常明白的事情。猫小乐事件和尖鼻事件中,被侵权的作品虽然都被改动,但是还是看得出来原作。这样侵权行为的定性就毋庸置疑,对方在这样确凿的证据前不会狡辩。如果作品被大量改动的面目全非,或者局部,比较含混、不是一眼就可以定性的,维权要慎重。在维权之前,你要有该作品版权属于你的证明。比如出版物或者版权证明。

    2要保留证据。对方侵权形式不一样。出版物侵权比较好办,买一本作为证据就是了。像尖鼻事件中,证据是公交站牌,就需要特殊处理,动用公证处,确保维权过程中证据一环不出问题。贝贝龙的录音,也是一种证据。而且威力很大。

    3要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猫小乐贝贝龙事件,还不到对簿公堂的地步。私了是最好的办法。尖鼻事件,如果不是通过法律,估计很难拿到3万元赔偿金。说不定医院给几千元就打发了作者。这个事件里侵权方是个医院,跑不了,证据又很明显,官司胜算很大。尖鼻委托律师全权处理,自己还不耽误创作。这个官司性价比很高。扣除律师费等,还是很划算的。现在看,当初猫小乐如果也委托律师,赔偿金说不定也上万。

         总结:相对于没法追究的侵权,成功维权的比例是很低的。漫画人的处境还基本上很差。当有人欺负你的时候,你不敢反抗或者不知道怎么反抗,甚至是嫌反抗麻烦耽误时间耗费精力,客观上就纵容了对方。漫画人要树立起自己的维权意识,并通过一个一个维权成功的先例来积累经验和信心。贝贝龙事件中,有些人的言论很有趣:他们认为贝贝龙的做法过分,认为他会因此得罪出版界被封杀。按照他们的观点,被拖欠稿费的就应该打掉牙齿咽到肚子里——这是胆小怕事的奴才性格。贝贝龙现在发展一直很好,不存在被封杀的情况。其实出版界并不是一个单位,也不是同一伙人。他们当中很多还是讲信誉,想做事的。有一些杂志非常尊重作者,尤其是尊重作者的获得报酬权。这些杂志与作者以诚相待,投桃报李,双方合作愉快,蛋糕越做越大,大家都有收获——双赢。相反另一些出版者只顾眼前蝇头小利、克扣作者、杀鸡取卵,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把作者的权利剥夺地一干二净,这样的事业也难做大——双输。做事先做人,此言不虚。

        另外一点,漫画人作为弱势群体的团结作用非常重要。大家互相通气,互相支持,已经在维权事件中起到很大的作用。这种“准行会”的形势,在没有组织形式的情况下达到了组织的作用。紧密地团结必将汇聚大家的力量,共同对付不法侵害。

        运用团结的软力量和法律的硬手段,漫画人的维权的力量必将日益壮大!


                                                  作者:猫小乐
                                                   2007年2月8日 本贴最后由 猫小乐 于 2007-02-08 20:13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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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楼

  • 草根发表于2007-02-08 20:53|

    “有一些杂志非常尊重作者,尤其是尊重作者的获得报酬权。这些杂志与作者以诚相待,投桃报李,双方合作愉快,蛋糕越做越大,大家都有收获——双赢。相反另一些出版者只顾眼前蝇头小利、克扣作者、杀鸡取卵,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把作者的权利剥夺地一干二净,这样的事业也难做大——双输。做事先做人,此言不虚。”

    哈哈,看到这段就想起一些出版物超越著作权法的“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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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楼

  • mujimanhua发表于2007-02-11 21:45|

    真棒,给漫画作者们及大鼓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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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楼

  • ymparty发表于2007-08-09 13:51|

    这个案例子一是说明作者的胜利,二是说明医院真有钱,他们逮住10个鼻炎患者就能把钱挣回来.
    所以说,胜利是小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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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楼

  • 我是一片云发表于2007-08-09 17:44|

    以后看谁还侵权,赔偿比稿酬高多了,也不错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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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楼

  • 小嘴发表于2007-08-10 01:48|

    是谁--------又把这个老贴子给倒腾出来了!!!!!
    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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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楼

  • lys发表于2007-09-11 02:54|

    漫画人的历史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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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楼

  • 邝飚发表于2007-09-11 19:49|

    我感觉到对方应该是侵权了……
    但又不肯定……
    现将证据发布在此请大家议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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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楼

  • 邝飚发表于2007-09-11 19:50|

    现将证据发布在此请大家议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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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楼

  • 邝飚发表于2007-09-11 19:52|

    本网站本人图片库里的,上传时间是200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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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楼

  • 翠亨村发表于2007-09-12 09:16|

    要他各项损失800元,应该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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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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