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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蒋先生没有抄袭!

置顶 精华 发表在 漫话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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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幅作品来看,蒋先生只是借用了人物形象,而蒋先生的构思点子是在麦穗组成的“税”字上,不管这个构思成功与否,是作者的再创造,我认为我们在判断一幅漫画作品是否是抄袭,重点看作品的构思是否雷同,詹同老师的《摆平》,王复羊老师的《父亲碗里有了肉》都是这样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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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希富发表于2013-06-15 12:25|

    从两幅作品来看,蒋先生只是借用了人物形象,而蒋先生的构思点子是在麦穗组成的“税”字上,不管这个构思成功与否,是作者的再创造,我认为我们在判断一幅漫画作品是否是抄袭,重点看作品的构思是否雷同,詹同老师的《摆平》,王复羊老师的《父亲碗里有了肉》都是这样的作品!



    本贴最后由 高希富 于 2013-06-15 12:27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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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

  • 草民发表于2013-06-15 13:41|

    作者: 三口(2013-06-12 01:06 )  # 12楼  
    作者: woshizongdai(2013-06-11 15:55 )  # 7楼  
    本人认为,此画借鉴了他人的人物形象,并无不妥,这在漫画里很常见,如果这样也算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那这种情况就太多了,举一个名人的例子:王复羊先生的《父亲的碗里有了肉》就是这类作品。倒是此画表达的意思让人感觉很困惑,第一感觉就是:把国家的税收捡回自己家里了。不是歌颂,倒像是讽刺。

    法律是目前我们行为的底线。上面把著作权法贴来,一起学习。
    是否侵权分两种情况。
    笼统的说,王复羊的漫画《父亲碗里有了肉》如果未经油画作者罗中立许可,就属于侵权。罗中立授权了则是合法使用。
    因为原作者罗中立仍健在,其著作权(包括改编权。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一直存在属于罗先生,改编修改演绎都必须经过罗先生同意或授权。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詹同的《摆平》,改编是可以的,因为蒙娜丽莎的作者达芬奇已经死亡超过50年,怎么改编都没问题。(很多国家都是50年期限)

    红楼梦,三国演义,西游记怎么戏说都不会有人追究你。

    《红高粱>改编就必须经过莫言许可,《白鹿原》拍成电影就必须陈忠实同意。

    至于王复羊的漫画《父亲碗里有了肉》,那是创作于上个世纪80年代,法制法律不健全,人们也没有版权意识。刚刚改革开放的年代,我们都理解的原因,随意可以侵权使用的。我估计,王复羊未必经过罗中立许可,罗中立也没有版权意识。画了就画了吧,帮着宣传吧。
    但现在不同了,罗中立当年不追究王复羊,不代表现在就可以侵权了。更不能拿王复羊的漫画《父亲碗里有了肉》来说现在可以侵权的事。
    楼主贴的这两幅作品,高度一致,形象上我们就不必争论了吧,后者就是来源于原作者。这个作品的改编权属于原作者。
    原作者应该还没有丧失著作权,(百度:方增先[1](1931-),男,上海美术家协会主席。。。。)所以,征得同意就算了,没征得同意就叫侵权了。
    原作者不追究就算了,追究的话你就准备败诉吧。
    我的意见就是,我们漫画作者还是要远离这类有著作权的作品为好,省得给自己找麻烦,有大不妥。
    真要借用,找那些古代作品,包可靠。


    同时,作为全国大赛的组织者和评委,也应该具有法律意识,遵纪守法的办好比赛。可以核实一下,如是明显侵权作品,至少被这么举报后,就不应该展览和获奖了。如果有授权合法使用,则获奖就属于立意上漫画构思方面的争论了。
    这是必须的,我们都是作者,保护别人的利益,也是保护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

    本贴最后由 三口 于 2013-06-12 02:00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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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楼

  • 老油发表于2013-06-15 13:46|

    作者: 高希富(2013-06-15 12:25 )  # 1楼

    我认为我们在判断一幅漫画作品是否是抄袭,重点看作品的构思是否雷同,

    ------------------------------

    跟高先生商榷:我觉得抄不抄袭,真的不在乎谁的表态,我们都没有这种公权力。我倒希望你关注这条法律——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按这条法律的意思,正因为构思不雷同了,所以才构成侵害!

    此外,这条也值得关注——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我不针对具体的案例;我只是提醒大家不要忽视法律的尊严。它并不以我们习以为常的先例为转移。在法庭上,我们不能拿与本案无关的事情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比如说“人家都这样”。否则,法官马上就可判你输。

    也许没有人会计较我们这些可怜的漫画人,但既然有法律明文在这里,我们还是自律为好。这至少应当成为一个守法的漫画人应有的品格,也应当成为我们判定相关案例的共识。 本贴最后由 老油 于 2013-06-15 14:18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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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楼

  • 三口发表于2013-06-15 14:19|

    说准确一点,无论王复羊的《碗里有了肉》,詹同的《摆平》王大光的《空缺》,还是蒋思忠的《颗粒归仓》,都不是我们漫画范围内说的抄袭。
    漫画意义上的抄袭,源于漫画区别于其他画种的特殊性,那就是点子,也就是构思,要表达的思想。漫画的点子抄袭,是漫画的大忌。
    其他画种不能说完全没有思想,即便一幅风景画,一幅静物,也是有思想灵魂的,但是,漫画的思想性更强一些,就是通过画面说事来的。

    上列的漫画,是借用别人已有的画作,进行的二度创作,要表达的思想,要么超过了原作,要么偏离的原作,独立的成为一个新的作品。都确实有作者的创新的点子在里边。从这个角度上讲,还真不是严格意义的“抄袭”。
    但是,艺术作品的侵权,不仅仅有抄袭一项。
    它还有修改,篡改,改编,加工等等方式。在没有丧失著作权的前提下,这些权利归原作者所有。
    不能因为你在别人的作品基础上有所创意,你就有了侵权的权利。
    所以无论从道德层面的尊重原作者,还是从艺术创作上的追求独立创新,以及法律层面的遵纪守法来讲,这类画要经得著作权人或其继承人的许可(事前许可或事后追认许可),都是必要的。 本贴最后由 三口 于 2013-06-15 14:21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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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楼

  • 高希富发表于2013-06-15 14:23|

    本人人微言轻,法律意识淡薄,只想表达一下自己的想法,就事论事,没有为他人辩护之意,从小虽出身卑微,不习惯也看不起那种高高在上摆出一副咄咄逼人、老子天下第一姿态的人! 本贴最后由 高希富 于 2013-06-15 14:25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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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楼

  • 海边人发表于2013-06-15 14:28|

    我对当今国内未能有一幅漫画引起广泛注意感到吃惊,不过我绝对相信作品一定存在。至于原因我说不出来。我们现在谈论蒋思忠先生《颗粒归仓》这件作品时,大家的论述都能做到对事不对人,这是漫画界成熟的一面。

        我看《颗粒归仓》时,基本上接受这件作品,因而在草民先生发的主题贴中在三楼跟了贴。在接下来看了大家的议论后,又有新的感受,真乃得益匪浅!

        老油教授在四楼跟贴:“颗粒归仓?究竟是想说农民的收成全部归到国家税收的仓,还是想说这个农民把本应是国家的税收也全部归到自己的仓?这是两种很不相同的意思,作者想歌颂的是国家还是农民?这里没有讲清楚。”全贴中沒有出现“抄袭” 二字, 老油教授最后在“这里没有讲清楚” 的交叉点上停留了下来。他平时跟贴总是在这个关健的点停下来,可以说,是老油教授在言语艺术上作了贡献,他引导着大家围绕在一个主题上深入地表达各人的观点。

        七楼林先生跟贴:“本人认为,此画借鉴了他人的人物形象,并无不妥,这在漫画里很常见,如果这样也算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那这种情况就太多了,举一个名人的例子:王复羊先生的《父亲的碗里有了肉》就是这类作品。倒是此画表达的意思让人感觉很困惑,第一感觉就是:把国家的税收捡回自己家里了。不是歌颂,倒像是讽刺。”林先生把个人经验和观点完全做到了对事不对人,这种用网名的跟贴令人愉悦的看完跟贴。

       九楼蔡联先生跟贴:“主1.借鉴他人作品的人物形象,并无不妥。2.这画的表现是有些模糊,可以理解为农民在交税,也可以理解为农民在偷税,还可以理解为国家免征农业税,农民捡回自己的劳动所得”。 作实名注册的蔡联先生道出了他本人的观点,基本上与七楼林先生跟贴持同。蔡联作为当代优秀青年漫画家、省漫画艺委会秘书长的身份,其观点也为广大漫友提供了参考。

        十楼老油教授看已成功的引出了许多跟贴后,随之跟贴:“哦,看来是蔡老师说的第三种意思。但问题是免征也就不存在“税”这个字了。现在就像是漏税或退税。而且,国家把税漏在地下或扔到地下让农民去捡,这样不够严肃!”此时老油教授又在语言关健的点上停下来,想接听其它漫友观点。

        十一楼三囗先生列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使此主贴升华成为本论坛近期少见的好贴子!相信大家也和我一样对三囗先生留下了印象,这个网友为大家作出了贡献的同时也极客观的引用和陈述了观点。

        十五楼放大镜先生跟贴:“其实也可以借鉴专利权法。就是B专利建立在A专利之上,可以不经A专利所有权人同意,但你必须要付A专利所有权人费用。”
    言简却语明,同样网名出现的他,道出了很重要的法律使用依据。

        二十四楼邝飚先生:“这种为统治者收钱呐喊的“漫画”大赛,其实就是宣传画,与漫画无关!我还是那句话:漫画不批判那是宣传画!”这句“漫画不批判那是宣传画” 直接成了我今后创作的导向,借机谢谢邝飚先生!
      
        草民11号发了主题贴后,到14号有垒成30楼,直到31楼李向东出现,言论才开始了偏移。我们可简单的回顾总结一下,此贴于蒋思忠先生没有半点伤害,反之使这件作品远远大于获奖所带来的意义;于大家,漫友们从中获取了许多常识知识,至少我本人借此了解了一些未知的东西,在跟贴结束之际,谢谢草民、蒋思忠先生! 本贴最后由 海边人 于 2013-06-15 15:15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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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楼

  • 老油发表于2013-06-15 14:31|

    作者: 高希富(2013-06-15 14:23 )  # 5楼  
    本人人微言轻!
    本人人微言轻,法律意识淡薄,只想表达一下自己的想法,就事论事,没有为他人辩护之意,从小虽出身卑微,不习惯也看不起那种高高在上摆出一副咄咄逼人、老子天下第一姿态的人!

    -----------------------

    既然你也崇尚就事论事,就应该对事不对人。共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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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楼

  • 新手上路发表于2013-06-15 14:53|

    有一家广告公司抄袭了一下赵本山的形象,结果法院判广告公司赔赵本山十几万,赵本山笑了。

    这样被侵权是很爽的事情,简直就是送钱上门,可遇不可求啊!

    如果你是那个不幸的送钱之人,早知如此,又何必当初!

    不要做送钱之人,做收钱之人,来侵我的权吧!这不是很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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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楼

  • 老油发表于2013-06-15 15:43|

    三口(2013-06-15 14:19 )  # 4楼  
    但是,艺术作品的侵权,不仅仅有抄袭一项。

    ----------------------

    与三口商榷:艺术作品的抄袭,也不仅仅是“点子抄袭”一项;更多的是指“造型的抄袭”。 例如工业设计、商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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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楼

  • 三口发表于2013-06-15 15:55|

    作者: 老油(2013-06-15 15:43 )  # 9楼  
    三口(2013-06-15 14:19 )  # 4楼  
    但是,艺术作品的侵权,不仅仅有抄袭一项。

    ----------------------

    与三口商榷:艺术作品的抄袭,也不仅仅是“点子抄袭”一项;更多的是指“造型的抄袭”。 例如工业设计、商标设计……

    --------------------------
    嘿嘿,油教授,我们说的没有矛盾啊,商榷的莫名其妙了。我读了我的原文,没有“艺术作品的抄袭,仅仅是“点子抄袭”一项”这个意思啊。
    我们现在是就事论事的谈漫画,谈抄袭,就只仅仅的点名了“点子”,没及其余,你说对么? 本贴最后由 三口 于 2013-06-15 16:06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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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楼

  • 老油发表于2013-06-15 16:14|

    此商榷乃请教——能否补充或强调这一点?因为漫画人太专注于点子了。

    以后我直接说请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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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楼

  • 三口发表于2013-06-15 16:20|

    嘿嘿,误会误会。请教不敢当,一起学习,向您学习。
    误会源于我固有的观念,一“商榷”,就是不同意对方观点了。百度了商榷一词,也有商量,讨论的意思。
    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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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楼

  • 高希富发表于2013-06-15 16:28|

    教授的观点就是新颖,原来“商榷”还有"请教”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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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楼

  • 老油发表于2013-06-15 17:10|

    作者: 高希富(2013-06-15 16:28 )  # 13楼  
    真是长见识!
    教授的观点就是新颖,原来“商榷”还有"请教”的意思!

    -----------------------

    与高先生商榷:我喜欢通过商榷请教他人。如果你觉得这样不好,我可以请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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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楼

  • 高希富发表于2013-06-15 17:19|

    油教授这么说真是折杀小人!我怎么从油教授的高论中看不出有半点的请教的意思,相反感觉都是在指教,本人虽是个山野村夫,但崇尚虚怀若谷,敬佩谦谦君子,厌恶好为人师,颐指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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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楼

  • 老油发表于2013-06-15 17:32|

    作者: 三口(2013-06-15 16:20 )  # 12楼  
    嘿嘿,误会误会。请教不敢当,一起学习,向您学习。
    误会源于我固有的观念,一“商榷”,就是不同意对方观点了。百度了商榷一词,也有商量,讨论的意思。
    握手。

    ----------------

    我认为商榷本是很礼貌的交流,有人拿来提意见,我则喜欢拿来请教别人。看来这毛病要改,以后我就用请教来商榷!

    其实我想请教的是你的这两段话——

    ……从这个角度上讲,还真不是严格意义的“抄袭”。
    但是,艺术作品的侵权,不仅仅有抄袭一项。

    我意思是能不能改成这样?——所谓抄袭,除了点子抄袭,还有造型的抄袭。对美术界来说,更多的是指后者。 而且,艺术作品的侵权,还不仅仅是抄袭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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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楼

  • 老油发表于2013-06-15 18:50|

    作者: 高希富(2013-06-15 17:19 )  # 15楼  
    折杀我也!
    油教授这么说真是折杀小人!我怎么从油教授的高论中看不出有半点的请教的意思,相反感觉都是在指教,本人虽是个山野村夫,但崇尚虚怀若谷,敬佩谦谦君子,厌恶好为人师,颐指气使!


    --------------------

    再和高先生商榷:

    如果你有这种感觉,我只能说你也误会了。但我会尊重你的看法,我们可以各自表述嘛!

    观点之争,对事不对人,这样很难为你吗?

    信言不美,美言不信。既然你说就事论事,就应该专注观点的对错。何必掺杂那么多个人的身份与好恶之谈呢?我是农民出身,我从小就被人歧视,我现在都很自卑。但这跟我的观点有什么关系呢。

    众所周知,有人很不喜欢我,甚至在网上污蔑诽谤我10余年。除了说明他个人有问题,又能证明什么呢?

    你再不喜欢一个人,那都是你自己的问题;与观点之争无关,根本就不应该拿到学术讨论中来宣扬。

    既然是在论坛,我们大家就只有观点的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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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楼

  • 高希富发表于2013-06-15 19:34|

    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共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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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楼

  • 三口发表于2013-06-15 20:08|

    作者: 老油(2013-06-15 17:32 )  # 16楼  
    作者: 三口(2013-06-15 16:20 )  # 12楼  
    嘿嘿,误会误会。请教不敢当,一起学习,向您学习。
    误会源于我固有的观念,一“商榷”,就是不同意对方观点了。百度了商榷一词,也有商量,讨论的意思。
    握手。

    ----------------

    我认为商榷本是很礼貌的交流,有人拿来提意见,我则喜欢拿来请教别人。看来这毛病要改,以后我就用请教来商榷!

    其实我想请教的是你的这两段话——

    ……从这个角度上讲,还真不是严格意义的“抄袭”。
    但是,艺术作品的侵权,不仅仅有抄袭一项。

    我意思是能不能改成这样?——所谓抄袭,除了点子抄袭,还有造型的抄袭。对美术界来说,更多的是指后者。 而且,艺术作品的侵权,还不仅仅是抄袭一项。
    ----------------------------------------------------------


    也与油教授商榷请教。
    我贴子一直强调的是点子,所以我说“从这个角度上讲,还真不是严格意义的“抄袭”。”注意,我说的“这个角度”,就是点子的角度。有问题吗?
    你非要扯到造型,我没有否认“还有造型的抄袭”吧。对美术界来说造型抄袭确实会更多,但我们是在说这里的漫画,漫画虽也有一只脚属于美术范畴,但更多的是有别于其他画种。
    只能说你的视野更宽,我是在就画论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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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楼

  • 三口发表于2013-06-15 20:25|

    另外,就《碗里有了肉》这幅画来说,有必要在这里讨论王复羊是否造型上抄袭了罗中立呢?没必要吧。
    我甚至认为,非要认定王复羊'抄袭'了造型,王老师在天之灵会很冤枉很委屈的,他估计会说:"我不是悄悄地偷的,我是公开地盗的。" 本贴最后由 三口 于 2013-06-15 20:59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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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楼

  • 老油发表于2013-06-15 23:17|

    真心希望漫画人能跳出自成一派的思维模式。法律不会为漫画人网开一面的。别以为没人告就是合法的,而应该多从别人的角度去考虑。

    汶川地震后,有不少画家根据摄影记者的照片创作了美术作品,有些还拿了奖,有原作者知道后就很愤怒!这是以堂皇的名义进行的损人利己的行为。此事给我的触动很大,这也是我参与这个讨论的主要原因。

    估计三口先生也是出于类似的初衷吧!

    我相信,随着法律意识的普及,以后人们再回头看这些作品,就会有不容置疑的共识了! 本贴最后由 老油 于 2013-06-16 08:25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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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楼

  • 蔡联发表于2013-06-16 09:10|

    回六楼海边人:
      谢谢您的引用,看了三口的说明,我已认同其观点,蒋思忠先生的这幅
    《颗粒归仓》在造型上确实构成侵权.

    本贴最后由 蔡联 于 2013-06-16 09:17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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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楼

  • 新手上路发表于2013-06-16 10:05|

    一般来说,大一点的公司,都请有法律顾问。有的还有律师室,配备有好几个律师,所有的合同都要经过律师室。为什么?吃过大亏之故也。不重视法律的例子太多了,往往因为合同上的一个字之差,官司从国内打到国外,赔上成千万甚至过亿,破产都有可能。辛辛苦苦几十年,所有的辉煌付之东流。官司不相信眼泪,如果你是这样国企的领导,下台吧;如果你是这样私企的老板,跳楼都有份。

    法律就在我们的生活之中,懂多一点法律,就是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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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楼

  • 三口发表于2013-06-16 11:58|

    谢谢蔡联的对我观点的认同。
    不过,比较谨慎的表达,不可以武断的下结论蒋思忠一定侵权了,还是要看是否原作者认可了他的使用。毕竟我们不知道蒋先生和原作者是啥关系,也许是朋友或其他关系,事前或事后许可了呢,都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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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楼

  • 李向东发表于2013-06-16 12:18|

    逝者为大。要讨论,请不要涉及已逝者。

    这是做人的底线……

    特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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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楼

  • 老油发表于2013-06-16 16:35|

    作者: 李向东(2013-06-16 12:18 )  # 25楼  
    逝者为大。要讨论,请不要涉及已逝者。这是做人的底线……特以告知

    ------------------------------------

    如果是讨论如何学习逝者呢?我们就经常讨论如何学习廖冰兄,这算不算冒犯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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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楼

  • 老油发表于2013-06-16 16:43|

    作者: 三口(2013-06-16 11:58 )  # 24楼  
    谢谢蔡联的对我观点的认同。
    不过,比较谨慎的表达,不可以武断的下结论蒋思忠一定侵权了,还是要看是否原作者认可了他的使用。毕竟我们不知道蒋先生和原作者是啥关系,也许是朋友或其他关系,事前或事后许可了呢,都未可知。

    ------------------------------------

    瓜田李下,你不出示“授权”或出处,那就至少是涉嫌。文人墨客玩这类游戏不也要说是“和某某某先生”之类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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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楼

  • 三口发表于2013-06-16 18:21|

    作者: 老油(2013-06-16 16:43 )  # 27楼  
    作者: 三口(2013-06-16 11:58 )  # 24楼  
    谢谢蔡联的对我观点的认同。
    不过,比较谨慎的表达,不可以武断的下结论蒋思忠一定侵权了,还是要看是否原作者认可了他的使用。毕竟我们不知道蒋先生和原作者是啥关系,也许是朋友或其他关系,事前或事后许可了呢,都未可知。

    ------------------------------------

    瓜田李下,你不出示“授权”或出处,那就至少是涉嫌。文人墨客玩这类游戏不也要说是“和某某某先生”之类的吗?


    ------------------------------
    嘿嘿,表述为涉嫌就准确了。 本贴最后由 三口 于 2013-06-16 18:36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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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楼

  • 蔡联发表于2013-06-16 20:06|

    对事不对人,道理越讨论越清晰,喜欢这样的讨论。 本贴最后由 蔡联 于 2013-06-16 20:49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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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楼

  • 三口发表于2013-06-17 08:00|

    再与油老师商榷请教。

    总觉得有哪点不妥。
    前面你似乎一直在强调形象的抄袭,我也力图在回避这个问题。
    还是以《碗里有了肉》为例,这个比较典型。我们现在的共识是这样的作品涉嫌侵权,在这个大框架下,该怎样给他定性呢?
    抄袭,我们先看看百度的定义:抄袭指窃取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包括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
    这里恐怕有一个很大的主观故意的问题,就是要把别人的作品,让受众误以为是自己的作品,从而达到欺世盗名的目的,获得精神和经济的好处。
    油画《父亲》在当时真是太有名,那是个艺术作品远远没有现在繁荣泛滥的年代,媒体宣传的很多,都知道这个作品是罗中立的。
    在这种背景下,王复羊真的还不至于主观上拿这幅画来欺世,拿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王先生仅仅是直接借用,或者说盗用。画面中,父亲的那部分形式上没有改变。在这个画的基础上,进行二度创作,不妨用改编这个词。这幅画的二度创作,是和原作有个互动。离开了原作,该互动就没了意义;原作在互动后,也产生了新的意义。
    站在漫画的角度,而不是其他画种的角度,应该好理解这个创作方式。
    当然,逻辑上来讲,假如抄袭是一个圆,改编是另一个圆,这两个圆是相交关系,而不是外离或外切关系,也不是包含关系。因为相交,加上又很主观,不易拿出客观证据,因此如果一定要认为王复羊是站在抄袭那个圆圈里的,他也很难反驳,只会委屈。
    抄袭的恶意程度,似乎大于改编的程度。
    我的意思是想说他更多的是站在改编的这个圆圈里的。既然侵权事项里有改编这项,我们不妨把他定性为改编吧。至少这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抄袭。虽然改编权不在他,但可以减少抄袭带来的坏印象,也算还王老师部分清白吧。
    这个是具体画具体分析,我也不否认漫画界里,也有人的作品是站在抄袭这个圆圈里的。
    教授以为然否。 本贴最后由 三口 于 2013-06-17 11:01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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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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