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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杂志在石家庄、广州败诉后又在北京被告,侵权一篇漫画被索赔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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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上发现发表于2010-04-04 16:11|

    如果特别关注杂志还有点理智的话,
    首先应该尽快补发自创刊以来贪污的所有漫画家的稿费。
    之后再想出一个合理的赔偿方式,一次性向所有被侵权漫画家道歉并赔偿。
    至于张滨老师的维权案,被告多余一拖再拖,越描越黑,
    无论一审结果如何,都应接受判决,立即赔偿,到此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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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1楼

  • 非常关注发表于2010-04-06 17:10|

    张老师在楼上贴子中提到:
    《特别关注》现在已对不同的被侵权者开出不同的赔偿价——
    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
    如果按各位漫画家提到的数据看,这几年来至少有1000幅作品被侵权使用。
    每篇作品赔偿100元那就是10万元,每篇作品赔偿1000元该是100万元。
    康永君大师说有50篇作品被侵权,少可以得到5000元,多则能拿到5万元。

    再按照《传媒》介绍“创刊仅8年,《特别关注》期发行量就直奔300万份,
    在中国9821种期刊中,雄居前三甲。
    24名员工,2008年上交利润2420万元,人均100万元。”
    一个侵权多年的杂志,面对众多漫画家的索赔,
    用一名员工一年创造的利润就可以摆平,何乐而不为呢?

    祝贺被侵权的漫画家们至少每篇作品可得到1000元的赔偿!
    希望《特别关注》拿出一年利润的1/24赔偿漫画家后改邪归正,依法办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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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2楼

  • 网上发现发表于2010-04-06 21:50|

    贴切的比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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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3楼

  • 非常关注发表于2010-04-09 15:36|

    这个案子真的很特别,3月11日开庭,被告故意不到场。
    4月1日第三次开庭,被告有了“诚意”——愿每篇作品赔偿1000元私了。
    看得出,张老师已经厌烦了被告的把戏,当庭拒绝调解,要求依法判决。

    一个事实清楚的故意侵权案居然历时一年多,开庭三次,可见被告拖延有术。
    从中是否还可以看出,被告确实有些关系,有些背景?

    按常规,多次开庭调解无效后,宣判指日可待。
    被告有一拖再拖的本事,就有可能再加大投入,找关系说情,
    希望张老师坚持到大获全胜!漫画人坚决支持张老师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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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4楼

  • 网上发现发表于2010-04-09 15:58|

    武汉到广州的高铁一等票价780元。
    听张滨老师讲,第三次开庭被告从湖北来了四个人,
    这四个人的车票就是六千多元,加上打的,食宿,差旅费好像要上万哦!
    被告真的很有经济实力,出次庭,差旅费就上万。
    如果找关系打通关节呢?如今五位数能打动谁呢?打动一两个贪官有多大作用呢?
    《特别关注》杂志侵权案将越来越引人特别关注了!

    看上去张滨老师很乐观,坚信正义会战胜邪恶。
    但现如今邪恶难住正义的例子也不少哇。
    总觉得被告非善良之辈,提醒张滨老师警惕,被告敢于违法就可能敢于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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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5楼

  • 张滨发表于2010-04-09 16:28|

    我确实坚信正义一定会战胜邪恶,我藐视被告所有徒劳的伎俩。
    早就说过,厅级干部的说情信我看过了,拒绝了。
    我不相信会有副部级以上的领导会为一个恣意侵权的杂志说情,
    蔡联兄弟说过,他也不相信会有副部级以上的领导会出来说情。

    如果被告真蠢到不惜连累高层人物,
    本漫画家就搭一个更大的舞台让被告尽情出丑。

    被告违法,我作为共和国公民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诉。
    被告胆敢违纪,我作为中共党员有义务向中央纪委举报,投诉。

    本案现在已经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网站引起司法界人士的关注。
    在中共中央不断加大反腐力度的氛围下,谁会铤而走险,公然替违法者说情呢?

    被告乐于越描越黑,越拖越大,越来越坚定我必胜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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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6楼

  • 非常关注发表于2010-04-10 16:53|

    张老师的维权案越来越戏剧性了,用老油的话说是“连续剧很精彩!”
    本来不过是一个是非分明的侵权案,因为被告自作聪明引出波澜不断。
    撒谎和抵赖不算大错,找关系说情也令人理解,中国国情嘛。
    被告后来发展到法庭上作伪证,这好像就不是品质问题了。

    漫友们提到《特别关注》杂志侵权已经很长时间,数量已经达到四位数,
    这些被侵权的作品当然是没有发稿费的,每篇作品100元的话,应该有10万元以上。
    这些稿费被什么人贪污了呢?贪污之后是私吞了还是挪用了呢?
    案情的发展在告诉人们,侵权案带出了伪证案,往后还可能带出经济犯罪案。
    一案带多案,小案带大案,是连续剧中常见的,原来生活中果真如此。

    一个铁定长期侵权,涉嫌法庭上作伪证,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的被告,
    至今十分嚣张,坚持与正义对抗到底,看来好戏还在后面。支持张老师维权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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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7楼

  • 非常关注发表于2010-04-10 19:37|

    还发现了一个问题,本案曝光之初,漫画家群情激动,声援表态。
    后来听说《特别关注》杂志准备召集被侵权者们聚会谈判,
    每人按一二百元的标准一次性私了,之后将长期与同意私了的漫画家们合作,不再侵权。
    面对即将到手的赔偿和以后发稿的机会,生活窘迫的漫画家们失语了。
    安国军先生一直为漫画家们的维权奔走呼吁,现在看来困难不小,
    这是安先生个人的悲哀呢?还是漫画界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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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8楼

  • 张滨发表于2010-04-11 22:00|

    本案发展到今天这一步,都是在被告的策划和预料之中,
    特别关注杂志社的头儿当然是没把漫画家们放在眼里的,
    所以屡出歪招:撒谎——找关系——拖延——当庭伪证——装傻充愣……

    如果说该杂志社都是不法之徒肯定不对,
    但掌握方向盘的一把手硬要违法往著作权上撞,
    部下们谁敢阻拦?谁又拦得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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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9楼

  • 非常非常非常关注发表于2010-04-12 11:28|

    武建军诉法制晚报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09-3-19)
    武建军诉法制晚报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朝民初字第00034号

    原告武建军,男,汉族,1950年7月11日出生,原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巍,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法制晚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1号惠通时代广场A1座。
    法定代表人张延平,法制晚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方宇,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刚,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炎炎互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安全下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马宝成,北京炎炎互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静,女,汉族,1980年12月24日出生,北京炎炎互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殿芳,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建军与被告法制晚报社、北京炎炎互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炎炎互动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建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巍,法制晚报社的委托代理人方宇,以及炎炎互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静、杨殿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建军诉称:我长期从事美术创作,最具代表性和知名度的作品是人物肖像漫画,深受读者喜爱,被誉为“肖像漫画的领军人物”。2008年1月至4月,法制晚报社与炎炎互动公司未经许可,在《法制晚报》上将我创作的包括《那英》等在内的16幅肖像漫画作品用于商业用途,以吸引读者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获取营利,侵犯了我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另外,法制晚报社与炎炎互动公司在使用中对《刘欢》、《潘长江》和《肥肥》这三幅作品进行了镜像翻转和水平压缩,同时侵犯了我的修改权。因此,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法制晚报社与炎炎互动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法制晚报》的显著位置向我赔礼道歉,连带赔偿我经济损失16万元和诉讼合理开支277元。
    法制晚报社辩称:我社使用武建军创作的涉案作品没有进行过修改,也没有进行过任何商业性营利活动。另外,因我社与炎炎互动公司有合作业务,涉案作品是由炎炎互动公司提供,并由其保证来源的合法性。若侵权成立,我社同意向武建军赔礼道歉,但不同意武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炎炎互动公司辩称:我公司使用武建军创作的涉案作品是基于与法制晚报社的合作业务向公众提供休闲方式,没有营利,不属于商业用途。并且,我公司对涉案作品没有进行过任何修改。武建军所诉赔偿数额过高,若侵权成立,我公司同意赔礼道歉,并适当赔偿其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那英》、《葛优》、《姜文》、《徐帆》、《刘欢》、《宋祖英》、《关之琳》、《梁朝伟》、《赵本山》、《陆毅》、《赵忠祥》、《潘长江》、《郭冬临》、《肥肥》、《杨坤》和《孙楠》等16幅人物肖像漫画作品系武建军创作完成。
    2008年1月10日、12日、15日、17日、2月7日、14日、21日、23日、26日、3月1日、4日、6日、13日、33日、27日及4月10日共计16期的《法制晚报》“副刊 动漫游戏”版中“他是谁”栏目分别使用了上述16幅作品,每幅尺寸约为7平方厘米,没有作者署名;并且在使用中对《刘欢》、《潘长江》和《肥肥》这3幅作品进行了镜像翻转处理,另对作品《潘长江》进行了逆时针旋转20°处理,对作品《刘欢》进行了水平压缩处理。
    涉案“他是谁”栏目系法制晚报社与炎炎互动公司合作开办;由法制晚报社负责项目产品的刊登和宣传,炎炎互动公司负责项目产品的具体建设,提供无线增值服务;合作期间为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9月1日。另,在涉案作品的登载时间内,炎炎互动公司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均存在无线增值业务的合作。炎炎互动公司称:2008年1至4月,该公司包括涉案“他是谁”业务在内的所有无线增值业务共收入33343.63元。
    涉案16幅人物肖像漫画均系炎炎互动公司从互联网上获得并提供给法制晚报社,法制晚报社没有就图片的来源和权利状态进行审查。武建军认可涉案侵权行为已经停止。
    另查一,武建军自称从未将自己创作的涉案漫画作品许可他人进行商业使用,其主要的使用方式为刊登和展览,且单幅作品的最高稿酬为600元。
    另查二,武建军为本次诉讼支付了复印费、装订费及快递费等共计277元。
    上述事实,有16幅作品、16期《法制晚报》、合作协议、结算证明书、费用票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武建军作为涉案16幅人物肖像漫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法制晚报社与炎炎互动公司未经武建军许可,未署名,也未支付报酬,且对其中的三幅作品进行了镜像翻转、旋转和压缩处理后用在《法制晚报》上,侵犯了武建军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因“他是谁”栏目系法制晚报社与炎炎互动公司合办,涉案图片虽由炎炎互动公司从互联网取得后提供给法制晚报社,但因法制晚报社未对图片来源及权利状态进行合法性审查即直接登载,故其与炎炎互动公司共同侵犯了武建军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二者应当共同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并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就经济赔偿的数额,因武建军所提请求数额过高,且法制晚报社和炎炎互动公司的侵权获利不能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武建军漫画作品的知名度和正常稿酬标准,以及法制晚报社和炎炎互动公司的侵权行为的情节、时间、方式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
    鉴于武建军认可涉案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对其提出停止侵权的主张,本院不再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法制晚报社与北京炎炎互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法制晚报》发生涉案侵权行为的相应版面上刊登声明的义务,向武建军公开致歉(声明内容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法制晚报社与北京炎炎互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法制晚报社与北京炎炎互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武建军经济损失一万六千元;
    三、法制晚报社与北京炎炎互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武建军合理费用二百七十七元;
    四、驳回武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5元,由武建军负担350元(已交纳),由法制晚报社与北京炎炎互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  苏志甫
    代理审判员   李自柱
    二OO九 年 三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巫 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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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0楼

  • 张滨发表于2010-04-12 17:45|

    看到武建军维权案的结果,发现各地法院对侵权案自由裁量的结果大不相同。
    河北王胜田一幅画被《特别关注》杂志侵权使用,被判12万元赔偿;
    北京武建军的作品被《法制晚报》侵权使用,一幅作品被判1千元赔偿。

    侵权性质有相似之处,但侵权者非法复制被侵权作品的数量大不相同。
    《法制晚报》的发行量不过几十万,《特别关注》杂志的发行量则是300万。
    就算《特别关注》杂志真实发行量是在200万至250万之间,二者也相差甚远。
    本人向《特别关注》杂志非法复制我的作品每份索赔1分钱,
    《特别关注》杂志把本人作品违法复制了300万份,
    应从其违法所得中每份赔偿原告一分钱,即:0.01元×3000000=30000.00元。

    此外,《法制晚报》在诉讼过程中十分配合,快速结案。
    而《特别关注》杂志故意侵权并非初犯,长期故意侵权,性质十分恶劣。
    况且本次涉案以来,被告撒谎、找关系、拖延、当庭伪证、装傻充愣、胡搅蛮缠……
    令维权者深感震惊与愤怒,如此严重侵权者理应严惩。

    武建军维权胜诉值得祝贺,这为众多在熟睡中曾被强奸的漫画家做出了很好的榜样。
    至于维权案的获赔金额,还是要看侵权性质,索赔依据和法院的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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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1楼

  • 网上发现发表于2010-04-12 19:34|

    无论武建军先生维权最终获得多少赔偿,胜诉是对所有漫画家的鼓舞。
    讲关系背景,身在京城的《法制晚报》一定大过《特别关注》杂志,
    结果如何?还不是输在漫画家的诉状之下。

    看看张滨老师去年将特别关注杂志侵权一事曝光之后,
    引起多少被侵权漫画家的特别关注?又引起多少漫画家跃跃欲试,准备向侵权者索赔?
    随着特别关注杂志违法后失去理智的抵赖加拖延,胆大妄为的庭上作伪证,
    一些漫画家望而却步了,觉得特别关注杂志太有实力而且太有才了,维权太难赢了。

    为了避免在全国各地当被告的结局,该杂志终于肯在巨额的非法所得中出点血,
    以每篇侵权作品赔偿200元的侮辱价向漫画家们道歉。
    不难看出,邪恶已经开始向正义低头,胜诉一定属于坚持正义的漫画家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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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2楼

  • 张滨发表于2010-04-13 16:33|

    “漫友们提到《特别关注》杂志侵权已经很长时间,数量已经达到四位数,
    这些被侵权的作品当然是没有发稿费的,每篇作品100元的话,应该有10万元以上。
    这些稿费被什么人贪污了呢?贪污之后是私吞了还是挪用了呢?
    案情的发展在告诉人们,侵权案带出了伪证案,往后还可能带出经济犯罪案。”

    侵权行为败露后本该主动认错、道歉、赔偿,但故意不作为;
    面对侵权事实,撒谎、找关系、拖延、当庭伪证,有意胡作为;
    该杂志的掌门人因为无视《著作权法》,藐视《民事诉讼法》,
    居然不惜透支该刊及主办单位的公信力为其卑劣的侵权行为狡辩。
    这样的头头,是否该问则呢?如果问则,应该如何处分呢?
    建议被告看看今天的《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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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3楼

  • 张滨发表于2010-04-13 16:36|

    2010年4月13日《人民日报》第十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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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4楼

  • 非常关注发表于2010-04-13 17:00|

    《特别关注》杂志好像是在故意借侵权案吸引公众眼球,
    这个单位的领导看上去很自信,不怕作伪证被揭穿,也不怕输了官司丢脸。
    再次提醒张老师注意,被告敢于违法就可能敢于违纪。

    敢于无法无天,一意孤行的单位不多见,《特别关注》杂志算一个了。
    不知被告坚持用失信和失德的手段抵赖侵权事实,结果能赢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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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5楼

  • 非常非常非常关注发表于2010-04-13 17:31|

    看了论坛上整个案件的过程,个人以为,张滨先生肯定是最后的胜者。《特别关注》杂志侵权是既有的事实,不管怎么说都是要输的,就看最后的赔偿了。张先生的行动可以说是为作者提高自我防范维权之启蒙起了很大作用。《特别关注》我曾看过,给我印象还不错,他们如能以此为戒,不能因为办刊不容易,就忘记了作者是更不容易的,尊重广大作者的利益,那将是此事件所致一大功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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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6楼

  • 网上发现发表于2010-04-13 21:35|

    http://bbs.ifeng.com/viewthread.php?tid=4468209&extra=page%3D1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已经并将继续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同样,反腐倡廉也与网络紧密相连。一个网帖让“天价烟局长”周久耕锒铛入狱,一个网帖让“最牛”的团长夫人丑行曝光而被火速免职,一个网帖让武汉经济适用房“六连号事件”造价公职人员被查。。。。。。

    2009年,由网民发起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及时介入,一桩桩“帖案”变成了“铁案”。正是互联网的广泛影响,网民的大胆揭露和勇于参与,使一批批“蛀虫”先后败下阵来,也使许多长期“潜伏”的贪官污吏纷纷落马,群众为之拍手称快,也显示了网络反腐败的锋芒利刃。其次中纪委开通了全国纪检监察举报网站,拓宽了网络举报渠道。网站开通之日久被“刷爆”,足以说明人民群众对“网络举报”、“网络反腐”的高涨热情。

    种种迹象表明,反腐倡廉工作越来越重视网民的意见和建议。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百姓的举报可以“通天”,开辟了一条网络舆情直达高层的“直通车”、“快速反腐通道”,因此,网络也成了百姓反腐败的主力军。


    特别关注杂志长期故意侵权案如果在涉嫌作伪证,涉嫌贪污作者稿费,涉嫌干扰司法审判等方面越走越远,引起纪检监察机关的介入,就不是罚点银子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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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7楼

  • llz7998发表于2010-04-14 12:25|

    漫画真的是一门很好的艺术,我们应该好好的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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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8楼

  • 关注非常发表于2010-04-14 16:39|

    关注这帖子很久了,拿来主义几乎是全国文摘杂志的一个通病,作者应该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个人认为媒体和作者之间应该是对话,而不是对立。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好的,但是国家在注重著作权的今天,在司法界也有着是不是存在过度保护而影响媒体发展的声音,当然,作者本人相对于媒体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要主张自己的权益是有一定的难度,所以有人站出来发出自己的声音是很必要的,可以引起媒体对作者的重视,使之规范化!
    综观本案,本人认为在赔偿金额上以什么标准来算是双方关注的焦点,定一合理合法的赔偿标准,对媒体有警醒,对作者有补偿,但都不要过度,案件本身的意义才大!
    以上是个人观点,姑妄言之,姑妄听之! 本贴最后由 关注非常 于 2010-04-14 16:40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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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9楼

  • 张滨发表于2010-04-14 17:32|

    楼上说得很好,多谢您的关注!
    但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关注的焦点不仅仅是赔偿的标准。

    原告在发现被告长期故意侵权之初,仅仅是惊诧和愤怒,
    在索赔遭拒绝,发现被告毫无诚意后即诉诸法律。
    接下来是被告长达一年多的拖延和抵赖——
    撒谎、阻挠诉讼、找关系说情、提出管辖权异议、当庭伪证、
    否认侵权、装傻充愣、拒绝出庭、胡搅蛮缠……

    被告至今尚未承认侵权事实,4月1日开庭时被告律师仍反复强调“可能侵权”。
    原告现在关注的是,被告面对侵权事实竟然蛮横抵赖和拖延的原因与目的。
    至于赔偿金额,原告经过一年多的诉讼,对被告的忽悠毫无兴趣,
    原告相信人民法院会做出公正的判决,早已做好服从判决的准备。 本贴最后由 张滨 于 2010-04-14 17:33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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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0楼

  • 非常关注发表于2010-04-15 17:23|

    特别关注杂志关注的是给很少的赔偿让原告撤诉,等于官司没输,
    让其他被侵权的漫画家看到诉讼之艰难,赔偿之可怜。
    张老师关注的是将维权进行到底,将侵权者的违法行为曝光到底,
    如果能够把伪证案、贪污或挪用作者稿费案一并打下来,
    为国内期刊界敲一记警钟,让蛮横的侵权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楼上有帖子为证:“创刊仅8年,《特别关注》期发行量就直奔300万份,
    在中国9821种期刊中,雄居前三甲。
    24名员工,2008年上交利润2420万元,人均100万元。——摘自《传媒》”

    这一年的利润里如果有百分之一是贪污漫画家们的稿费所得,
    那也是24万元之多,那八年呢?100万元是打不住了。
    如此数额的贪污或挪用绝对是可以立案的,而且比侵权案更能引起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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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1楼

  • 网上发现发表于2010-04-17 16:58|

    关注非常# 312楼说 :
    ——个人认为媒体和作者之间应该是对话,而不是对立。
    ——定一合理合法的赔偿标准,对媒体有警醒,对作者有补偿,
    但都不要过度,案件本身的意义才大!

    张滨老师 # 313楼说:  
    ——原告在发现被告长期故意侵权之初,仅仅是惊诧和愤怒,
    在索赔遭拒绝,发现被告毫无诚意后即诉诸法律。
    ——原告现在关注的是,被告面对侵权事实竟然蛮横抵赖和拖延的原因与目的。
    至于赔偿金额,原告经过一年多的诉讼,对被告的忽悠毫无兴趣,
    原告相信人民法院会做出公正的判决,早已做好服从判决的准备。

    非常关注# 314楼说:  
    ——创刊仅8年,《特别关注》期发行量就直奔300万份,
    24名员工,2008年上交利润2420万元,人均100万元。——摘自《传媒》”
    这一年的利润里如果有百分之一是贪污漫画家们的稿费所得,
    那也是24万元之多,那八年呢?100万元是打不住了。

    依我看,一个典型的侵权小案,拖了这么久,是被告有办法,
    敢于在法庭作伪证,显示出法人在诉讼中比公民有点特权,
    如果是公民当被告胆敢作伪证,那一定得吃不了兜着走。
    “媒体和作者之间应该是对话,而不是对立。”这话说得好。
    问题是媒体把自己当成老大,目无法纪,岂肯与作者对话?
    “在索赔遭拒绝,发现被告毫无诚意后即诉诸法律。”这是许多侵权案的相同点。
    张老师的索赔遭到拒绝,官司打了一年多,被告在法庭上说愿意每篇作品赔偿一千元私了,
    这种被动的对话,明显低于法院判决的表态,张老师不予理睬是很正常的。
    至于“24名员工,2008年上交利润2420万元,人均100万元。
    这一年的利润里如果有百分之一是贪污漫画家们的稿费所得,
    那也是24万元之多,那八年呢?100万元是打不住了。”
    这么有实力的杂志侵权事实败露当上被告后居然拖延了一年多,
    说明其胸有成竹,宁愿输了官司丢脸,也不会让被侵权者们轻易得到赔偿。
    如果五一节前后该案还没有出判决,那真是一个很不寻常的小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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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2楼

  • 非常关注发表于2010-04-18 20:47|

    安国军先生在31楼说:“我最近会整理出来一个名单给大家,看看都有哪些漫画家的作品被侵权了,我可以负责地告诉大家,漫画界70%作者都在内……我现在手里已经有70多人的授权书……”

    希望那70%作者中有我,我也准备索赔。不知安先生能否公布一下,《特别关注》杂志前些年到底用了那些作者的作品?作者们只要看到自己的大名又没收到过稿费,就可以考虑怎样维权,与您联系了。

    安国军先生作为《漫画信息》的总编辑为中国漫画界立下汗马功劳,功不可没。如果真能带头集体维权则是造福于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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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3楼

  • 网上发现发表于2010-04-18 21:04|

    楼上建议甚好,相信安先生会以合适的方式告知漫画家们。
    当然,如果公布在网上最好!
    老油说对了,好戏还在后面。
    《特别关注》拖的时间越久结局就越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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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4楼

  • 网上发现发表于2010-04-18 21:26|

    《以支付稿酬涉嫌贪污公款22万 人民公安报一会计师报被公诉》
    作者:正义网·杨薇

    采取虚报稿酬、谎报人员工资以及收款不入帐等手段,人民公安报社财务处助理欧振华涉嫌贪污公款22万余元。2月23日,丰台法院正式受理了该案件。

    据检察院指控,2002年10月间,欧振华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先后十余次以付稿费的名义将本单位公款8500元汇给一位在新疆的同学,后据为己有;2002年12月间,欧振华向报社谎称需要稿费支出,按照过去已经核销的一笔稿费支出,从报社提出一张金额为33458.2元的支票汇给母亲,然后向方庄邮局称没有收到这笔稿费的收据,再次调出这笔稿费的收据,带回报社二次入账,在“费用”中核销,从而将上述款项据为己有;2002年底至2003年4月间,欧振华采取收款不记账的手段,私自将本单位公款91933元侵吞,据为己有…………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欧振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重复报销等手段,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小编务作案10年之久 贪污稿酬50万坐牢11年》 2001年10月27日05:23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赵孟轶通讯员李东民马寅华) 貌似憨厚的“小编务”竟做出了“大手笔”,偷偷地把近50万元稿费装进自己的腰包。昨天,海淀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某大学学报原编务侯伟有期徒刑11年。

    满脸书卷气的侯伟是某大学学报临时工,由于工作积极努力,为人诚恳,被领导破格提升为在编干部,并担任该校学报的编务。就是这样一个貌似勤奋塌实的“好青年”,却在任编务10年间,在负责领取和发放作者稿酬的过程中,利用单位的空白支款单,以多列假名充当作者的方式贪污稿费。1999年后,学校加强了对支款单的管理,但侯伟仍在领导签字后涂改金额,增加稿费,共将498164元公款占为己有。在1990年1月至2000年9月间,侯伟作案次数竟高达16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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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5楼

  • 呵呵呵发表于2010-04-19 17:20|

    《庭上作伪证 被罚20万》    李文洁 通讯员:王创辉  东莞日报
    《庭上作伪证被判1年刑》    2004年08月17日法制晚报
    《北京一女律师作伪证被吊销执照》    2008年08月07日  新京报 

    《以支付稿酬涉嫌贪污公款22万 人民公安报一会计师报被公诉》正义网·杨薇
    《小编务作案10年之久 贪污稿酬50万坐牢11年》 2001年10月27日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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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6楼

  • 非常关注发表于2010-04-19 18:4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
              --------------------------------------------------------------------------------
    第六条  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方法有:
    (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三)法定赔偿。
    适用上述计算方法时,应将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列入赔偿范围,并与其他损失一并作为赔偿数额在判决主文中表述。
    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充分证据,运用市场规律,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的,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方法。
               --------------------------------------------------------------------------------
    第八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产品销售利润;
    (二)营业利润;
    (三)净利润。
    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被告侵权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可以产品销售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创刊仅8年,《特别关注》期发行量就直奔300万份,
    24名员工,2008年上交利润2420万元,人均100万元。——摘自《传媒》”

               ----------------------------------------------------------------------------------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
    看来法院无论以法定赔偿还是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自由裁量,以《特别关注》杂志300万的发行量都应付出不小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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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7楼

  • 张滨发表于2010-04-20 17:15|

    经过十年浩劫的无法无天,国人现在有法可依了。
    要做到对所有的故意侵权零容忍,眼下看上去还有点难,
    但对于公然藐视法庭作伪证,涉嫌贪污等犯罪行为,
    法制社会应该零容忍,应该严惩不贷!

    故意侵权,触犯的是著作权法,属民事案件。
    长期故意侵权,目的在于通过克扣著作权人应得的报酬而牟取暴利,
    则涉嫌贪污(我国刑法规定,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则构成犯罪)并非民事案件了。
    为了否认侵权,为了拖延审判,为了减少赔偿,为了掩盖涉贪,
    被告铤而走险,不惜当庭作伪证。现在看来是欲盖弥彰,自讨苦吃。

    本案如果去年3月就进入正常诉讼程序,可能早已结案,
    此后一年中被告绞尽脑汁展示出的抵赖和拖延伎俩,世人将无缘瞻仰。 本贴最后由 张滨 于 2010-04-20 17:16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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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8楼

  • 呵呵呵发表于2010-04-20 18:27|

    《特别关注》杂志实在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先碰上个警官画家不好惹,侵权一张小画被判了12万大元。
    后来又碰上个著名漫画家不依不饶,
    坚持诉讼的同时又发现了被告的其他犯罪嫌疑。
    估计一审判决后更有好戏在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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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9楼

  • 张滨发表于2010-04-23 20:03|

    日前,本漫画家第一次在庭外与被告代理人接触。
    原定是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一把手前来,但预约者未到,
    该杂志社的一位中层小官和律师带着令人质疑的诚信赴约。
    话不投机,不欢而散,是本次见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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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3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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