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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杂志在石家庄、广州败诉后又在北京被告,侵权一篇漫画被索赔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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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滨发表于2010-07-08 19:30|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0)穗中法民三终字第00196号案开庭通知

    本院定于2010.07.22日14:15 在第四十五法庭公开审理,
    上诉人:特别关注杂志社; 被上诉人:张滨;
    原审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
    广州家广超市有限公司康王店
    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公告日期:2010/06/24

    http://www.gzcourt.gov.cn/bulletin/bulletin_1.jsp

    本贴最后由 张滨 于 2010-07-08 19:45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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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1楼

  • 网上发现发表于2010-07-10 08:32|

    7月22日二审开庭, 9月份应该见到终审判决。
    从去年9月中国新闻漫画网公布此案将开审,正好历时一年,
    《特别关注》杂志能将故意侵权案拖至一年,可见有点本事。
    多数被侵权的漫画家会知难而退。

    这一年里,被告用尽浑身解数找关系说情,设法拖延,
    甚至不惜暴露出庭上作伪证的前科,藐视人民法院传唤拒绝出庭,
    但邪不压正,骄横的侵权大户还是看到一审败诉,被无数媒体曝光的结果。
    看来《特别关注》杂志也就这么大点本事。献丑了!

    漫友们发现湖北日报梅姓记者在网上的叫嚣,
    这与被告故意违法侵权输了官司居然上诉遥相呼应,
    说明《特别关注》杂志认为违法有理,邪能压正。
    公众拭目以待,相信法律、法院、法官必然公正。祝张老师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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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2楼

  • 金鱼发表于2010-07-10 08:45|

    网上发现(2010-07-10 08:32 )  # 423楼  
    7月22日二审开庭, 9月份应该见到终审判决。
    从去年9月中国新闻漫画网公布此案将开审,正好历时一年,
    《特别关注》杂志能将故意侵权案拖至一年,可见有点本事。
    多数被侵权的漫画家会知难而退。

    这一年里,被告用尽浑身解数找关系说情,设法拖延,
    甚至不惜暴露出庭上作伪证的前科,藐视人民法院传唤拒绝出庭,
    但邪不压正,骄横的侵权大户还是看到一审败诉,被无数媒体曝光的结果。
    看来《特别关注》杂志也就这么大点本事。献丑了!

    漫友们发现湖北日报梅姓记者在网上的叫嚣,
    这与被告故意违法侵权输了官司居然上诉遥相呼应,
    说明《特别关注》杂志认为违法有理,邪能压正。
    公众拭目以待,相信法律、法院、法官必然公正。祝张老师再胜!
    ****************************
    说得好!相信法律、法院、法官必然公正。祝张老师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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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3楼

  • 呵呵呵发表于2010-07-10 14:29|

    故意违法者被一审判决后上诉的多了,能拖一天是一天嘛。
    文强不是也上诉了,最终还是难免一死。
    张滨老师的维权案原本就是个民事小案,
    经《特别关注》一拖再拖,传遍了各大网络,惊动了许多报纸,
    一举成为司法界和美术界著作财产权纠纷的名案。
    呵呵呵,自作聪明的《特别关注》聪明反被聪明误,
    本来只是一个输,现在将输得很无耻,很难看哦。
    声援张滨老师!鄙视《特别关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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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4楼

  • 非常关注发表于2010-07-10 19:29|

    二审开庭后,希望张老师把律师的辩护词公布于网上,
    让漫友们学学如何对付强词夺理的《特别关注》,
    在紧随其后的维权诉讼案中,游刃有余的战胜侵权者。

    被侵权的漫友们不是不告,而是时机未到,时机一到,全都要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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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5楼

  • 张滨发表于2010-07-11 21:11|

    多谢以上漫画家朋友们的声援,
    早就说过,我会经过本案为同行们提供一个维权诉讼指南,
    二审开庭后,我会把一审被告的上诉状及梁东升律师的代理词公布在网上。

    另外,向各位漫画家通报,
    二审开庭后,我将就特别关注杂志社的恶意侵权行为进行第二批诉讼。
    第一批起诉的是两期杂志,18篇作品。
    还有24篇被侵权作品,我将分批逐一起诉,
    被告的律师是喜欢乘高铁到广州两日游的,我愿成人之美。

    举国上下构建和谐社会之际,更加不能容忍故意违法者趁火打劫。
    正义的人们理应看到恣意侵权者在法律面前一次又一次碰得头破血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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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6楼

  • 张滨发表于2010-07-25 22:27|

    5月14日,因《特别关注》杂志社不服一审法院的公正判决而递交《上诉状》,
    7月22日,《特别关注》杂志社故意侵权案二审在广州中院第四十五法庭公开审理。
    二审法官办案十分利落,一个小时完成庭询和审理宣布休庭。
    法官就特别关注杂志社的《上诉状》进行庭询时,
    原审被告虽然再次展示胡搅蛮缠和抵赖的伎俩,但黔驴技穷,自取其辱。

    一、特别关注杂志社在《上诉状》中指责《新译西方幽默》一书为侵权作品。
    而事实上,该书的幽默来自国外民间流传,解放军出版社的出版发行完全经得起审查。
    法官问原审被告,你的指责有证据吗?被告这次没敢作伪证,答曰:“没有”。

    二、原审原告依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以最低标准追究被告侵犯复制权后的赔偿。
    即:每篇被侵权复制的作品索赔一分钱。0.01元×300(万份)=3万元。
    原审被告在一审时反复强调,《特别关注》杂志的真实发行量仅200至250万份。
    二审庭询时法官问其发行量到底多少?被告回答说,不确定,因为还有许多退回的。
    看来发行量广告的水分有多少,只有天知道。

    三、一审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10380元全部由被告负担,
    这当然是由于被告故意侵权性质恶劣,为拖延抵赖居然作伪证,后果十分严重所应得的处罚。
    原审被告居然认为这是因为原告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造成的。
    试问,被告侵了狮子的权,还希望狮子不开口吗?

    四、原审被告在《上诉状》中说:“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发表的代理意见在判决书中既没有任何反映,也没有进行反驳,不符合裁判文书规范。”
    愚蠢的被告居然希望判决书能够对其荒谬到不值得一驳的代理意见予以评价,
    真是令人哭笑不得。

    在梁东升律师进行答辩之后,进入法庭调解。
    特别关注杂志社表示愿意每篇侵权作品赔偿原告1000元。
    法庭调解历时2分钟,结果是双方共同的愿望,等待二审判决。 本贴最后由 张滨 于 2010-07-26 16:19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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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7楼

  • 张滨发表于2010-07-25 22:41|

    据安国军先生通报,天津漫画家朱森林状告《意林》杂志侵权案,8月9日开庭。
    该案由安国军先生代理,2篇作品被侵权,索赔30万元。
    这次维权索赔额比河北画家王胜田一篇作品索赔12万元还高出3万元,
    是我向《特别关注》杂志提出单幅作品索赔3万元的5倍。

    看来,朱森林维权案将掀起中国漫画家索赔的新高潮! 本贴最后由 张滨 于 2010-09-02 16:47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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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8楼

  • 呵呵呵发表于2010-07-26 22:03|

    二审开庭了,《特别关注》杂志又出名了。
    祝贺!祝贺!祝贺!

    朱森林先生状告《意林》杂志侵权了,
    安国军先生见义勇为拔刀相助了。
    一幅漫画索赔15万元,侵权者的末日来了。

    张老师有句话说的好:被告侵了狮子的权,还希望狮子不开口吗?
    侵权杂志社一贯认为漫画家都是睡不醒的狮子,
    没想到2010年狮子们不仅醒了,而且开口索赔了。
    呵呵呵,呵呵呵,狮子被欺负后开口了,
    可喜可贺!可喜可贺!可喜可贺! 本贴最后由 呵呵呵 于 2010-09-02 20:00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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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9楼

  • 非常关注发表于2010-07-27 16:14|

    一个黑白分明案子,《特别关注》杂志何必上诉呢?
    是想越描越黑呢,还是认为该杂志的头儿有颠倒黑白的本事转败为胜?
    如果都不是,很可能被告脑子进了水,拿自己开涮吧!

    《特别关注》杂志以为拖延会吓住其他准备维权的漫画家,
    其实错了,这只是向其他漫画家提供了一个维权所需的时间表。 本贴最后由 非常关注 于 2010-07-27 16:15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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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0楼

  • 非常关注发表于2010-07-27 16:14|

    作者: 呵呵呵(2010-07-26 22:03 )  # 429楼  
    .................................

    张老师有句话说的好:被告侵了狮子的权,还希望狮子不开口吗?
    侵权杂志社一贯认为漫画家都是睡不醒的狮子,
    没想到2010年狮子们不仅醒了,而且开口索赔了。
    呵呵呵,呵呵呵,狮子被欺负后开口了,
    可喜可贺!可喜可贺!可喜可贺!
    ................................... 本贴最后由 非常关注 于 2010-07-27 16:16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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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1楼

  • 张滨发表于2010-07-28 20:32|

    首先,原审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拖延抵赖,甚至敢于谎说原审被告不是独立法人,误导原告起诉被告的主管单位。在2009年12月1日开庭当日,被告说原告诉讼主体有错,出示了被告的2008年3月已有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其故意拖延时间,推托侵权责任。而此前,2009年3月被告曾在石家庄中院辩称:《特别关注》不是一个法人只是湖北日报的一个部门,这是一次明显的作伪证。

    其次,原审被告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在上诉状中指责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属的解放军出版社合法出版发行的《新译西方幽默》为侵权作品,企图以此搅乱本案。

    再次,原审被告屡次将原告的依法索赔指责为“狮子大开口”。试问,被告侵了狮子的权,还希望狮子不开口吗?因此,原审原告严重质疑原审被告的诚信,极为反感被告的胡搅蛮缠和自认为侵权有理的荒谬立场。也因此拒绝与一个惯于说谎,故意拖延时间,推托侵权责任,甚至不惜在法庭上作伪证的恣意违法者调解。

    另外,原审被告恣意侵权,铁证如山,但屡次以“工作失误”为其故意违法行为进行辩解。

    请问一:连续九个月故意侵权使用原告42篇作品,该理解为42次失误吗?

    请问二:原审被告侵权使用原审原告的作品共42篇,其中有9篇未属原告名,8篇作品遭恶意修改。能理解为17次失误吗?

    请问三:前面提到原审被告2009年1月面对诉讼时,曾故意误导原告起诉被告的主管单位; 2009年3月被告在石家庄中院当庭作伪证称《特别关注》杂志不是一个法人;2010年3月11日,被告藐视法院,拒绝出庭。这三次性质不同:故意撒谎、故意作伪证、故意不出庭。被告均可以辩解说“三次失误”。

    62次“工作失误”,导致原审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不难看出,原审被告上诉的目的是希望人民法院也能出现“工作失误”,从轻发落涉嫌作伪证的故意违法者。
       
    综上所诉,原审被告长期侵权办刊,藐视漫画家的知识产权,无视《著作权法》,以违法之举获得暴利,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严惩就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正,不严惩就无法遏制猖狂的侵权违法行为,不严惩就意味着纵容恣意侵权。所以,原审原告在法庭上郑重声明,拒绝调解,要求法院对原审被告恶劣的故意侵权行为予以严惩,维持本案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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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2楼

  • 张滨发表于2010-08-01 18:18|

    ------------------------------------------------------------------------
                                             一

    一审法院充分考虑原审原告的知名度、合理使用许可费,原审被告故意侵权的恶劣性质、侵权复制原审原告作品高达300万份的数量、原审被告的违法所得(原审被告在2009年第四期《传媒》杂志上号称24名员工,2008年上交利润2420万元,人均100万元)采取酌情判定原则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公正合理。

    1、        原审被告提到的案例(证据10),其中齐白石后人索赔到15万元,被告侵权复制仅3200份,即每幅被侵权复制的作品索赔0.12元(0.1171875),则:0.12元×3200(份)=375.00元。
    被侵权复制作品共399篇,375.00元×399(篇)≈15万元。
    至于原审原告的索赔标准,是依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以最低标准追究被告侵犯复制权后的赔偿。即:每篇被侵权复制的作品索赔一分钱。则:0.01元×300(万份)=3万元。索赔标准仅是齐白石后人的十二分之一。
    所以,原审被告避重就轻,企图以齐白石的知名度与原审原告的知名度相比,掩盖其侵权复制的巨大数额。

    2、        原审被告为逃避侵权赔偿,故意贬低原审原告作品价值。
    因为被告的无知,居然编造出“被侵权的作品不是漫画”,而是“画图”的奇谈怪论。至于什么是漫画?稍有美术常识的人都懂得:漫画是一种艺术形式,是用简单而夸张的手法来描绘生活或时事的图画。一般运用变形、比拟、象征、暗示、影射的方法,构成幽默诙谐的画面或画面组。至于漫画中是否有文字,完全根据内容的需要。一篇美术作品,只要创作中运用了夸张、变形等手法就属于漫画。
    原审被告荒唐的认为“漫画是由画图和文字构成,文字内容是漫画的主要部分”。事实上,许多优秀漫画,包括原审原告在国内外漫画大赛中获得大奖的作品画面中都没有文字。而且,本案涉及的漫画中有文字的却被原审被告故意删除(如漫画《昂贵的菜》、《给老师的礼物》),被告盗用这两篇作品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复制权,还要增加上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性质更加恶劣。
    原审被告故意用计算《新译西方幽默》稿酬数字的手段,掩盖其盗用原告作品违法复制300万份的严重侵权事实,得出一审判决袒护原告的谬论。

    3、        原审被告在藐视《著作权法》恣意侵权非法获利的同时,在没有证据
    的前提下指责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属的解放军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新译西方幽默》为侵权作品。事实上,该书的幽默来自国外民间流传,解放军出版社是根据国家出版总署的规定并经过审批后出版发行。此外,原审原告起诉被侵权的是该书原创的漫画部分。

    4、        原审被告一审提供的证据4,系其成为被告后与2009年10月16日与
    某公司的签约,是被告在接到2009年9月18日海珠区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之后的作为。与原告起诉的2008年第十二期和2009年第一期侵权杂志无关。
    证据5、6是被告2009年10月从“中国新闻漫画网”下载本人作品并支付
    稿酬的标准为证据,与原告起诉的2008年第十二期和2009年第一期侵权杂志无关。况且,原审原告系10年中连任两届的中国新闻漫画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新闻漫画网”为该研究会的官方网站,原告有权将自己的旧作低价转让给自己的研究会。
    原告是《新译西方幽默》一书中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买了此书后连续数月肆无忌惮的复制盗用,原告起诉的是被告故意严重侵权违法行为和严重侵权后的赔偿。被告在案发后依法到网上购买原告的旧作并以次为依据,演算严重侵权后的赔偿额度,属荒唐逻辑错误推理。
    原审被告如尊重原告作品价值,原告可以提供单幅漫画作品150万日元、30万日元、1千美元、2万人民币的奖金证明(被告崇拜的台湾漫画家朱德庸无论在国际国内还是在台湾都没有一篇作品有上述的价值证明);也可以提供原告一篇作品被侵权后获得5万元人民币赔偿的证明;还可以提供近期《新晚报》一篇漫画600元稿酬的证明。
       
    5、原审原告在庭上承认其作品被侵权后,广大媒体并没有出现对其不利的负面报道,并不能说明原审被告的侵权后果不严重。
    因为被告在本案中严重歪曲篡改原告作品,使原告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原告创作的《新译西方幽默》中的漫画,因系“西方幽默”,所以漫画人物都是“高鼻子黄头发蓝眼睛”。《特别关注》杂志将盗用的作品配发在一些不相干的文章里面,这些文章多为国内作者所撰写,与原告为外国幽默创作的漫画当然毫无相干,这种张冠李戴的客观上令原告在该杂志的读者面前蒙羞。
        本案经媒体曝光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新华网、人民网、中国新闻网、中国国际版权交易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凤凰网等国内权威网站及谷歌、百度、腾讯等网站都可以搜索到大量关于本案的报道。综合各网站的点击量已达100万之上,在对被告严重侵权的声讨中无人为其违法行为辩解,说明被告的侵权后果十分严重。此外,有着数百万读者的《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南方都市报》、《金融时报》、《生活报》、《新晚报》、《信息时报》、《老年日报》、《晶报》等各地报纸先后数次跟踪报道本案,进一步说明被告的侵权后果十分严重,引起公愤。
         
    6、原告与律师签订的为全风险代理,双方有权依法商定律师费用标准。
        被告提供1994年国家版权局办公室对《关于如何确定摄影等美术作品侵权赔偿额的请示》答复的函中指出:“在确定侵犯著作权,包括摄影和美术作品著作权在内的赔偿数额时,通常可考虑以下几点: 1.司法机关已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司法机关的规定执行。2.以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全部非法所得作为赔偿依据。这里的实际损失应包括著作权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很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这充分说明本案有法可依。
    被告提出十六年前国家规定的稿酬标准证明原告索赔额度过高,没有法律依据。事实上,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就是与时俱进,实行经济市场化的进程。政府有些相关部门落后的规定没有及时更新,就是应该在市场经济的检验中不断完善。不要说今天的书画市场和报刊稿酬标准政府早已放开。就是计划经济时代的鱼肉蛋、菜米油,以及被告自身的薪酬哪一项还会按十六年前的标准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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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3楼

  • 张滨发表于2010-08-01 18:21|

    -----------------------------------------------------
                          
    由于原审被告故意侵权性质恶劣,后果十分严重,原告的索赔标准如下:

    1、依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以最低标准追究被告侵犯复制权后的赔偿。即:每篇被侵权复制的作品索赔一分钱。0.01元×300(万份)=3万元。本次起诉被侵权的作品为18篇,正好54万元。

    2、2007年,《深圳晚报》侵权使用原告作品一篇,因该报并非故意又是初犯,最后以税后每篇被侵权复制的作品赔偿5角钱,即5万元和解。

    3、2009年4月,画家王胜田一篇作品(报纸仅付其稿酬30元)被《特别关注》杂志擅自刊用。石家庄中级法院在2008-石民五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王胜田所有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12万元。”

    4、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
    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此,原告有权要求法院依法严惩故意侵权的被告,没有漫天要价。一审法院鉴于被告故意侵权的恶劣性质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正合理。 本贴最后由 张滨 于 2010-08-01 18:22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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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4楼

  • 张滨发表于2010-08-01 18:25|

    ----------------------------------------------------
                                  三
    原审原告认为:
    1、被告故意侵权证据确凿,性质恶劣,后果十分严重,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一审法院的判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09印发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四点第16条提出的“增强损害赔偿的补偿、惩罚和威慑效果,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
    “在确定损害赔偿时要善用证据规则,全面、客观地审核计算赔偿数额的证据,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采取优势证据标准认定损害赔偿事实。
    积极引导当事人选用侵权受损或者侵权获利方法计算赔偿,尽可能避免简单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

    2、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拖延抵赖,甚至敢于谎说被告不是独立法人,误导原告状告被告的主管单位。事实如下:2009年1月23日,原告律师分别向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和特别关注杂志社发出律师函,对方回应,特别关注杂志社不是独立法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同年7月,原告依法起诉被告侵权行为。海珠区人民法院发布9月18日审理此案的公告。
    被告在找关系说情(有证据)的同时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被拖延至12月11日开庭。此间历时近一年,被告故意不提诉讼主体对错的问题,但在开庭当日,被告说原告诉讼主体有错,出示了被告的2008年已有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其故意拖延时间,推托侵权责任。
    事实上,2008年3月,特别关注杂志社已经有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但其代理人2009年3月在石家庄中院辩称:《特别关注》不是一个法人只是湖北日报的一个部门。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开庭前和庭审中未提交证据,庭后提交了一份证明:“《特别关注》编辑部是本集团下属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法资格,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证据:石家庄中级法院在2008-石民五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书》)可见,被告因长期侵权办刊,屡遭受害者投诉,变换《特别关注》杂志的诉讼主体,甚至不惜在法庭上作伪证,是其拖延抵赖法律追究的惯伎。因此,原审原告请求法院对被告予以严惩。

    3、据2009年第四期《传媒》杂志报道:“创刊仅8年,《特别关注》期发行量就直奔300万份,在中国9821种期刊中,雄居前三甲。24名员工,2008年上交利润2420万元,人均100万元。” 被告不应以该杂志发行量的成功当作其违法行为的遮羞布。被告长期侵权办刊,藐视漫画家的知识产权,无视《著作权法》,以违法之举获得暴利,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严惩就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正,不严惩就无法遏制猖狂的侵权违法行为,不严惩就意味着纵容恣意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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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5楼

  • 张滨发表于2010-08-01 18:27|

    --------------------------------------------------
                               最   后

    被告居然以己度人,视众怒为儿戏,公然为窃贼逻辑鼓与呼。被告荒谬的认为,一审法
    院对其恶劣的长期故意侵权行为的公证判决,会给“文摘类报刊产业的生存和繁荣发展造成重大冲击,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

    事实上,文摘类报刊产业中像被告这样以盗为荣的杂志十分罕见。而比《特别关注》好看得多的《读者》、《青年文摘》等杂志都十分尊重作者,《读者》更是每篇漫画插图稿酬300元,邮寄非常及时,从不拖欠。

    被告长期疯狂盗用大量漫画作品的违法行被媒体曝光,受到法律的惩处,它把自己的“生存和繁荣发展受到重大冲击,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说成“这将对文摘类报刊产业的生存和繁荣发展造成重大冲击,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 事实上,依靠违法办刊发展经济,是饮鸠止渴。每个守法公民都明白这个简单的道理,至于本案原审被告,如果不是心知肚明就是装糊涂。

    被告别有用心地把文摘类报刊产业说成一团糟,都像他一样靠侵权盗画办刊。并以此荒唐逻辑推理出“广大报刊社因此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这种不惜以自己一条臭鱼之身毁坏整个行业信誉的做法充分展示出被告的卑劣面目。

    我们不难从违法者变态的强盗逻辑看出:堂堂法制社会,能够对违法者的“生存和繁荣发展造成重大冲击,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让违法者因此“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实在是大快人心的好事!人民法院理应对被告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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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6楼

  • 网上发现发表于2010-08-01 18:48|

    作者: 非常关注(2010-07-27 16:23 )  # 1楼  

    漫画家朱森林状告《译林》杂志侵权2篇作品索赔30万元
    作者: 张滨(2010-07-25 22:41 )  # 428楼  

    据安国军先生通报,天津漫画家朱森林状告《意林》杂志侵权案,8月9日开庭。
    该案由安国军先生代理,2篇作品被侵权,索赔30万元。
    这次维权索赔额比河北画家王胜田一篇作品索赔12万元还高出3万元,
    是我向《特别关注》杂志提出单幅作品索赔3万元的5倍。

    看来,朱森林维权案将掀起中国漫画家索赔的新高潮!

    ~~~~~~~~~~~~~~~~~~~~~~~~~~~~~~~~~~~~~~~~~~~~~~~~~~~~~~~~~~~~~~~~~~~~~~~~~~~
    ~~~~~~~~~~~~~~~~~~~~~~~~~~~~~~~~~~~~~~~~~~~~~~~~~~~~~~~~~~~~~~~~~~~~~~~~~~~  
    作者: 呵呵呵(2010-07-26 22:03 )  # 429楼  

    二审开庭了,《特别关注》杂志又出名了。
    祝贺!祝贺!祝贺!

    朱森林先生状告《意林》杂志侵权了,
    安国军先生见义勇为拔刀相助了。
    一幅漫画索赔15万元,侵权者的末日来了。

    张老师有句话说的好:被告侵了狮子的权,还希望狮子不开口吗?
    侵权杂志社一贯认为漫画家都是睡不醒的狮子,
    没想到2010年狮子们不仅醒了,而且开口索赔了。
    呵呵呵,呵呵呵,狮子被欺负后开口了,
    可喜可贺!可喜可贺!可喜可贺!


    作者: xueli(2010-07-27 16:51 )  # 2楼  
    期待详情


    作者: 呵呵呵(2010-07-28 16:58 )  # 3楼  
    期待详情!!!


    作者: 赵乃育(2010-07-28 22:26 )  # 4楼  
    支持朱老师
    漫画人团结起来就如一片森林,维权!


    作者: 又发现(2010-07-30 00:53 )  # 5楼  
    漫画人本是最犀利的人
    没成想都这样天真。
    朱老师要告赢了,如愿获赔了,那是个意外。
    若耗得自己健康大不如前,何不当初,那很正常。


    作者: 小梁(2010-07-30 21:58 )  # 6楼  
    一幅漫画15万元!

    如此高的回报,可惜只能在侵权者的身上获得!

    可喜?还是可悲? 本贴最后由 网上发现 于 2010-09-02 20:03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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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7楼

  • 金鱼发表于2010-08-02 14:05|

    支持!站出来的漫画家越多,不良出版商就越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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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8楼

  • 非常关注发表于2010-08-02 22:10|

    《特别关注》杂志在一审败诉后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虽然其明知违法行为无法掩盖,上诉不过拖延了赔偿的时间,
    而在二审中不仅暴露出其曾作伪证的劣迹,
    还得公开承认自己的300万发行量有假,
    《特别关注》杂志如此得不偿失地玩弄拖延伎俩,莫非脑子真的进了水?

    当然不是,它真正的用意在于把大量侵权使用的作品拖过诉讼时效期。

    张老师准备起诉的作品从2008年7月至2009年3月,共42篇。
    《特别关注》杂志在2009年7月成为被告之后,已开始到网上付费下载漫画作品,
    所以,当张老师维权案最终获得了结之日,众多漫画家已经错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梳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即,权利人仍能得到自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两年的赔偿,超过两年的,不予赔偿。”

    法律是支持公民依法维权的,但面对法盲,有时则无能为力。 本贴最后由 非常关注 于 2010-08-02 22:12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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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9楼

  • 非常关注发表于2010-08-02 22:21|

    朱老师的索赔好像是受到张老师维权案的启发,
    抓住侵权杂志的发行量索赔复制权。

    张老师的律师提出每篇被侵权复制的作品索赔一分钱,
    得出300万发行量,每篇作品索赔3万元。
    朱老师起诉的《译林》好像也有一二百万的发行量,
    一篇作品索赔15万元,一定是一篇被侵权复制的作品索赔几毛钱了。

    支持张老师!支持朱老师!支持所有敢于维权的漫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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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40楼

  • 白音发表于2010-08-03 16:31|

    张滨老师您的行动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是中国漫画事业的发展。我一直在关注...很感动...支持您!保重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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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41楼

  • 漫画维权发表于2010-08-31 17:44|

    漫画家起诉特别关注杂志,一副作品索赔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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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42楼

  • 呵呵呵发表于2010-08-31 22:39|

    楼上没说明白呀,
    是哪位漫画家又向《特别关注》索赔了?
    一篇作品索赔16万元,价格又高过朱森林老师了。

    请问在哪里起诉的?期待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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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43楼

  • 呵呵呵发表于2010-08-31 22:41|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
    是一幅作品,还是一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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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44楼

  • 漫画维权发表于2010-08-31 23:11|

    特别关注杂志2008年第11期第22页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漫画,未署名,且对原作品肆意修改,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多项权利。8.31日,漫画家张砚钧委托代理律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朝阳区法院受理了该案,择日开庭。
        这是漫画家对特别关注杂志的第二起诉讼,据悉,作者起诉之前曾委托律师给特别关注杂志发律师函商量作品和解事宜,但对方未予以理会,现在漫画家张砚钧已委托代理人负责具体维权事宜。相关消息将会随时公布,敬请关注!如果你的作品被侵权,请与我们联系:QQ-931731315,我们会提供专业的维权支持!
        不维权就是纵容侵权!



    本贴最后由 漫画维权 于 2010-08-31 23:13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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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45楼

  • 网上发现发表于2010-09-01 16:08|

    支持漫画家张砚钧维权!
    对于拿违法不当回事的侵权大户《特别关注》杂志应当重罚!

    索赔数额巨大,诉讼费少不了。
    被告输了官司还得支付诉讼费,张砚钧的律师干的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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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46楼

  • 老马甲发表于2010-09-01 17:30|

    好,多多的起诉它,搞的它焦头烂额才好。
    看看还有几家敢这么放肆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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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47楼

  • 非常关注发表于2010-09-01 21:12|

    支持所有被侵权的漫画家维权,
    坚信法律是公正的,
    正义的维权画家一定会战胜邪恶的侵权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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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48楼

  • 张滨发表于2010-09-02 15:55|

    沉睡中被侵权的狮子们开口了,
    漫画家朱森林状告《意林》杂志,一篇漫画索赔15万元,
    漫画家张砚钧状告《特别关注》杂志,一篇漫画索赔16万元。
    还会有更多的漫画家开口,恣意侵权的《特别关注》们无法无天的时代将被终结。

    据悉,《意林》杂志是有理智的,开庭前表示愿以5千元赔偿予以和解,
    开庭之日,除了认为索赔过高外,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法律的判决。

    侵权大户《特别关注》杂志则不同,收到律师函后表示愿以5百元赔偿予以和解,
    在广州被一审法院判处每篇漫画赔偿3333元后,
    二审时在法庭上表示愿以每篇漫画1千元赔偿予以和解。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漫画家张砚钧的维权案,
    作为过来人,提醒有勇气维权的漫画家们要注意《特别关注》杂志一贯的伎俩:

    一、        找关系说情,想以此逃避法律的惩处(有证据);
    二、        提出管辖权异议,抵制被审。被驳回后再上诉提出管辖权异议拖延开庭时间(有证据);
    三、        开庭时变换被告法人资格,再次拖延诉讼过程,甚至不惜当庭作伪证(有证据);
    四、        庭上强词夺理,抵赖辩解,懂装不懂,贬低原告(有证据);
    五、        第二次开庭故意不到,在一审宣判前请求法庭调解,目的仅仅是再次拖延(有证据);
    六、        一审宣判前,通过关系表示愿意调解,见面后毫无诚意(有证据);
    七、        输了一审后会上诉,目的还是为了拖延,拖不垮原告也要吓吓后来者(有证据);
    八、        …………………………………

    自作聪明的《特别关注》杂志还将在下一幕和再下一募厚颜出场,
    敬请诸位期待笨贼新传,鄙视其拙劣演技。 本贴最后由 张滨 于 2010-09-02 16:45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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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49楼

  • 漫画维权发表于2010-09-02 17:10|

    世界杯节目被指"侵权" 央视称"小题大做"(图)  

                                      2010年07月15日 10:32:40  来源: 城市快报  



        刚落幕的世界杯让央视赚足了收视率,但恐怕也会带来不小的麻烦。日前某网友炮轰央视一档名为《全景世界杯》的栏目,未经同意使用了其制作的世界杯人物漫画,而且还擅自将其LOGO隐去,随后与央视沟通也始终得不到满意的答案。该网友透露,自己已将有关央视节目的视频进行了公证,同时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方式。

                            爆料:央视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漫画

        世界杯落幕了,但关于世界杯的争论似乎余音绕梁。日前,有网友将矛头对准了央视。记者在一个专业足球论坛网站上看到,一名为阿力的网友发帖炮轰央视侵权。他称自己的漫画“被央视五套盗用”。
        帖子里,这位网友贴出了很多自己为世界杯做的人物漫画。记者看了下,这些卡通版的运动明星主要是来自德国队、荷兰队、西班牙队、葡萄牙队、法国队、巴西队等的足球明星。漫画的背景是这些国家的国旗,人物线条尽管简洁,但非常有趣。该网友还提供了一个央视官网的视频链接,指出是央视在7月11日世界杯决战前的一档名为《全景世界杯》栏目里,未经授权使用了大量德国队队员卡通形象的漫画。
        记者随后登录央视官方网站,在查询了这段视频后,发现这个节目视频的14分37秒后,确实使用了该网友的多幅德国队队员漫画形象。对于央视的行为,该网友很愤怒。他认为,央视未经授权就使用他人的漫画已经属于“盗用”,而去掉水印和LOGO就有点过了。

                            维权者:他们太不尊重人了

        记者昨天也联系上了这位网友。他透露自己其实是一个手机界面设计师,画这些漫画纯粹是自己的兴趣爱好,但没想到画了以后,被该网站相中,特别给他开通专栏,但前提是打上该网站的LOGO。为了证明这些图的确是他原创,他还向记者出示了自己创作这些图片时的原始PSD(专业图像处理软件格式)文件。
        他表示,在发现作品被使用后,他曾尝试联系央视,但电话一直没有人接。此外,他和其他人也曾通过央视官方网站留言,但始终没有得到回复。他抱怨:“没想到央视会这么放肆,太不尊重人了。”
        该网友还对央视提出了两点要求:一是央视支付使用图片的稿酬,二是承认这个漫画作品的版权是属于他。不过他的要求并不高。“稿酬,1000元足矣。而版权只要央视出个书面形式承认就可,不用公开道歉。”该网友也暗示,如果央视连这些条件都不答应,他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他还透露,自己已去公证处公证了央视的那段视频,以备必要时作为证据。
        而该网站上不少网友都支持这位作者维权。更有网友建议他可以通过法律维权,甚至有网友表示如果打官司,他们会替该作者募捐,以维护权益。

                        央视:回应称对方小题大做

        记者昨日联系上了央视体育频道总监江和平。对于网友提出的未经授权使用个人作品的指责,他直言自己并不知道情况,并连连反问记者“是哪一天的节目,用了什么漫画”。在记者复述是在网站上看到网友的照片后,他说:“如果他的漫画已经公开发表,那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他认为,既然作品已经在网上,大众可以公开看到,怎么能说央视是未经授权引用?
        江和平强调,央视有自己的美编,“通常里面的漫画都是我们美编自己画的,不太可能会用别人的画,难道那天就会用?”至于网友提出的稿酬和承认作品的版权,江和平表示不了解情况,暂不能给出答复,同时他质疑网友“不能说是自己画的就是自己画的”。记者强调对比后发现两者的画确实比较相像,江和平则反驳:“世界杯球员的漫画,就是突出他们的个人特点,用比较夸张的形式,这样出来的形象大致差不多。”最后,他认为该网友“小题大做”,或者“借此想要达到某些目的”。

                      律师:央视确有侵权嫌疑

        网友和央视各执一词,记者昨天也联系了法律界相关人士。对于央视认为作品公开发表所以可以使用的观点,一位律师提出反对意见。“公开发表的作品也有著作权,所谓著作权不是说公开发表了,别人就能随便用了,比如一部小说,公开发表了,别人就可以随便用了吗?著作权和公开发表并不冲突”。
        而对央视隐去漫画作者合作方LOGO的做法,他认为,如果作者和原始发图网站确有协议,存在一种合约,那么该网站也享有漫画的著作权,央视去掉LOGO就等于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他说,这位网友提出的“补偿稿费”和“承认版权”的做法非常合理,如果央视不答应,甚至可以要求央视赔礼道歉。
        不过记者也提出,央视该栏目属于新闻类栏目。律师称,如果是纯粹的新闻报道,那可以算作新闻的合理引用,未必构成侵权;但他同时也补充,“实际上央视是否通过这个栏目盈利很难区分,因为央视的很多栏目都有冠名,很难判断是否超出合理引用的范围。无论如何,向作者支付稿酬和保持作品著作权完整都是必要的。”(记者 娄跃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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