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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您的想象力!

置顶 精华 发表在 漫话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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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层直达:

只看楼主
  • 不一发表于2010-09-30 14:50|

    金鱼兄呀!金鱼兄呀!

    我们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 —— 相知恨晚!

    老油兄呀!老油兄呀!

    我一个地地道道的本分小民,却被你审出滔天之罪。还是金鱼兄说的好哇,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好了,小弟暂时咽下这口恶气!有机会用二两烧酒感谢我的金鱼兄!以示感谢;再用二斤烧酒灌翻老油兄!以解心头之恨!

    我以待罪之身去“凤凰古城”(沈从文笔下中国最美的江南古城)暂避数日。
                                  

                                      祝老兄国庆愉快!! 本贴最后由 不一 于 2010-10-26 11:17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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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楼

  • 老油发表于2010-09-30 16:18|

    铁证如山!!!

    第三幅里的红线是从第二幅直接拷贝的。







    本贴最后由 老油 于 2010-10-03 08:12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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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楼

  • 老油发表于2010-10-03 08:56|

    如果这是一件有意而为之的作品,那么楼主所做的一切都是很到位,可圈可点的——

    1,通过裁剪,让头像在画面处于最佳的位置,无论从上下或左右去看,都无可挑剔,尤其是去除上面那一大片多余的空白,使头简洁明朗。高高在上的构图完全符合“东方红”的审美模式。

    2,删除不雅之“杂物”,适合神圣图像的视觉习惯。

    3,不惜“露马脚”而添加“一抹”图章,使头像“缺口”部分有了一个舒服的收口。

    上述三个步骤,是一系列方向明确、效果巨大的艺术加工。“多此三举”,头像不仅趋于完美,而且特征部分与“标准”就更加吻合了。对如此确凿铁证,无论金律师还是被告都是无力辩驳的。

    如果这真是一件无意而为之的作品,那么解释就只有一个——显灵了!在国庆佳节之际,让我们对这位立国先人在天之灵致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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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3楼

  • 放大镜发表于2010-10-04 12:38|

    周笔暢有首歌《谁动了我的琴弦》。很显然,周姑娘心中有琴弦,人家才能动你的琴弦,有琴弦才有“fee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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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楼

  • 老油发表于2010-10-18 23:04|

    作者: 不一(2010-10-15 16:24 Ip:61.163.231.148 )  # 1楼  
    小弟不一有事相求?
    相求之事:

    1、因您审判,外出一游,带回“糯米养身酒”数斤,有机会与兄共饮?

    2、有空对小弟的漫画指点1、2 ?


    作者: 老油(2010-10-15 21:17 Ip:113.109.58.20 )  编辑 删除 # 2楼  
    小弟不一有事相求?
    相求之事:

    1、因您审判,外出一游,带回“糯米养身酒”数斤,有机会与兄共饮?

    2、有空对小弟的漫画指点1、2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没资格审判,我只是“起诉你”,也好像还没判决,我总觉得如果不是故意的,那就是太神奇了。

    至于酒文化,我的水平很低,心领了!

    关于作品就不必客气,大家以画会友,互相学习!


    作者: 不一(2010-10-18 13:18 Ip:61.163.231.148 )  删除 # 3楼  
    回老油兄
    上次图片P过地方,只是想让画面更干净些,绝对没有别的意思。小弟以人格担保。

    还是老兄您的想象力好,弄出了个东方红!我的答案:圆圈里图形多像一个憨态可掬的

    弥勒佛头像,他似乎在迎面而来,给你带来福气、运气、喜气 ……

    好了,再画漫画让老兄点评1、2

    本贴最后由 不一 于 2010-10-18 13:19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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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楼

  • 金鱼发表于2010-10-18 23:10|

    老油的猜想一切都成立,唯一的就是:不能用自己的看法强加于人,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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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楼

  • 老油发表于2010-10-18 23:22|

    我说了“东方红”,马上就有人看出来,金鱼还说出“像章”,可见这还不是一个人的感受。但有人无论怎么说就是不明白。这说明这种游戏都是各人的想象,只不过有共鸣程度上的差异。

    按楼主玉照给我的感觉,不可能会对红太阳有如此的纠结。但面对如此高度的吻合与如此诸多的巧合,我们在相信楼主是无意的同时,就会很容易想到有显灵这回事。

    就像被网友们仔细剖析的那个“反复碾压”的每个环节,如果真的不是恶毒的故意,那就只能用“神使鬼差”来解释了。今天刚坐了一辆宝马,那个清晰地倒车屏幕让我很难宽恕那个司机,我甚至怀疑,就是压住……的时候,屏幕都能看到!

    哎呀,这么好玩的帖子竟然联想到…… 本贴最后由 老油 于 2010-10-18 23:41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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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7楼

  • 金鱼发表于2010-10-18 23:34|

    这类玩法有趣之处就是答案的不确定性!哪怕多数人认同或偏向一种看法,但这无心插柳之笔的确不是楼主本意,所以楼主的答案你可以不屑,但不能不认! 本贴最后由 金鱼 于 2010-10-18 23:36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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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8楼

  • 老油发表于2010-10-19 00:03|

    金鱼(2010-10-18 23:34 )  # 38楼  
    ……楼主的答案你可以不屑,但不能不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能不认”?那就是强加了。

    我是不能“认”的,因为这超出我的权限。其实,我玩来玩去,无非就是以下两句话——

    如果这是一件有意而为之的作品,那么楼主所做的一切都是很到位,可圈可点的——

    如果这真是一件无意而为之的作品,那么解释就只有一个——显灵了!

    这里仅仅是用“如果”来进行逻辑的推断,凡不符合逻辑的我们就应该探求其之所以不符合逻辑的解释。于是,就有显灵,就有神使鬼差。

    这,就是把游戏进行到底的玩法。

    当那位司机的答案经不起逻辑推断的时候,你会“认”他那个答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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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9楼

  • 一笑发表于2010-10-19 00:11|

    在经过多方专家的指点和辨证之下
    看出来了
    俺终于看出来了
    不得不说
    红太阳的确应该是这张平淡照片的最大看点 本贴最后由 一笑 于 2010-10-19 00:13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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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楼

  • 金鱼发表于2010-10-19 08:58|

    “不能不认”,不是强加。唉!哪怕是玩也有游戏规则嘛!楼主是出题者就应承认和相信人家的答案,否则就显得无理取闹了,何况楼主没必要为难你而去人为改变答案。至于把此图上升到东方红,如你发到别的论坛,出题者就你,最终答案就是太阳升了。

    再说那位司机的答案的确经不起逻辑推断,而且宝马6系有后视眼和倒车雷达影像,有的还有防眩。但定罪最主要还要靠证据等,不能仅靠逻辑推断。牙齿都会咬舌头、棋圣也犯晕招,人都有自以为是、理所当然和犯晕的时候,我当初感觉是交通事故也是从逻辑推断和视频观察分析,最后法院的判定是否公平,证据是关键,历史上很多杀人嫌疑犯自己都认罪,但因证据不足而当庭释放的多得去了---。

    如果说有些网民说的“是恶毒的故意”、“潜规则”等等拉上道德法庭,能理解,也是给司机们一个警示,我完全赞成,但我相信今后这样的事还会出现,而且恶者可能参考此事件,将犯罪行为搞得更隐蔽都说不定。对此只能劝告这类司机:“多行不义必自毙----”,当然也是声微己听,生活将继续、祸事将继续、犯罪也将继续-----
    本贴最后由 金鱼 于 2010-10-19 09:01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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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楼

  • 老油发表于2010-10-20 02:10|

    金鱼(2010-10-19 08:58 )  # 41楼  
    ……楼主是出题者就应承认和相信人家的答案,否则就显得无理取闹了,何况楼主没必要为难你而去人为改变答案。……

    再说那位司机的答案的确经不起逻辑推断……但定罪最主要还要靠证据等,不能仅靠逻辑推断。

    --------------------------------------
    金律师,证据与推断不是对立的。

    能称得上逻辑推断,那就是摆事实讲道理,法律上讲就是推定。没有证据就不叫逻辑推断而叫胡说八道或诡辩。我所坚持的全部都是事实,这些事实恰恰都在指向东方红。我也早就说了“按楼主玉照给我的感觉,不可能会对红太阳有如此的纠结。”因此,这里的矛盾不是推理和证据的矛盾,而是感觉和证据的矛盾。

    与宝马案一样,所有证据都在支撑有罪的推断,就是没有证据支撑无罪的推断,你当律师该如何辩?你当法官又如何判?

    这两个案子估计最终都会以碰巧的N次方作为解脱。

    楼主的谜底其实无关紧要,我早就说了,我要借题发挥,倡导一种求证的精神!没有这种精神的民族,就不要奢望什么民主了。

    生活中有很多这种情形,感觉上或者人家对我们说的是这个答案,但立足于证据的推断却是另一个答案,那么,就值得我们求证一下了。

    不是我又在当老师,而是我们的生活,我们的社会每天都在给我们上这样的课,为了上这样的课,我们这个民族已经被迫交了很多学费了!

    楼主说“看看您的想象力!”所谓的正解,其实就在这里了。

    中国、新闻、漫画、网,这几个个关键词,就注定这里是一个可以在娱乐中严肃或可以在严肃中娱乐的好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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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楼

  • 金鱼发表于2010-10-20 08:58|

    有的事,结果的不确定性,没法求证的,没必要处处都要有求证的精神。并非[所有证据都在支撑有罪的推断,就是没有证据支撑无罪的推断。]我中学美术老师说过一事,文革时一学校教师在清洁毛像时,不小心打碎了像框玻璃,毛像破损,最后学校一组织(忘了名称)经过审判要此老师每天面对主席像思过。所有“证据”都在支撑他有“罪”的推断,所以执法者的依据和把握的尺度是关键。你既承认“看看您的想象力!”,那么就不能将不一推上“法庭”,“兴师问罪”就更不是一个公诉人应做的事了,哈哈哈!

    再说宝马案,据凤凰网报道:宝马车碾压儿童致死案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警方全面展开侦破,肇事人伍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伍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已经进入刑事诉讼阶段。
    目前进展说明事件偏重“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多些,当然诉讼中可能还有变化,但个人认为变化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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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楼

  • 老油发表于2010-10-20 19:22|

    金鱼(2010-10-20 08:58 )  # 43楼  
    ……没必要处处都要有求证的精神。
    ——————————————————————————————

    处处都要有求证?NO,那是没必要也做不到的。求证精神是在遇到问题时的积极态度,与此相反的就是苟且与盲从。 本贴最后由 老油 于 2010-10-20 23:03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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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4楼

  • 金鱼发表于2010-10-21 09:14|

    老油忘了说:“反对!”-------一个声音:“反对无效!”,哈哈哈!
    你可说“宝马案”,我为何不能谈“破像案”,你想说明的和我想说明的,都懂的!也是说给漫友陪审团的。

    鉴于伍某无后台和此事件的社会影响,公安会刨祖坟般挖证据以示公正,“法不容情”所以我也坚信他会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除非诉讼中发现其与死者家有仇怨之类的事,但可能性相当小。

    油公诉,可以结案陈词了吧!给人家不一一个了断嘛!哈哈哈!

    最后转贴一笑话(注:不是对求证精神的讽刺,本人是赞成在一些事上要有求证精神的)

    有人提问:“拉大便,怎样才不被马桶的水花溅到?”

    于是有人求证:

    1.去国家跳水队练一个月

    2.拉稀的 轻点儿

    3.放冰块进去,冰浮在水面上会当掉的

    4.屁股坐到水里就不会被溅到了

    5.把马桶垫高

    6.压水花的问题请咨询郭晶晶或田亮

    7.先用痰盂上,上完在倒在马桶里,问题就轻而易举的解决啦~

    8.试过不要把它夹断。。,直接连到水里。。。然后再把下堆大便拉到刚刚拉下去的大便上面,就OK。。。。

    9.步骤:拉的同时臀部做前后均匀晃动,
       便便将成钟摆样运动,
       掉落的一瞬间便便沿抛物线轨迹做加速运动,
        y=ax^2+bx+c(a!=0); y^2=2px
    抛物线的焦点在x的正半轴上,焦点坐标为(p/2,0) 准线方程为x=-p/2
    由于抛物线的焦点可在任意半轴,故共有标准方程y^2=2px y^2=-2px x^2=2py x^2=-2py
    便便将以你计算出的角度入水,还可以计算出力的大小还有速度,
       水平位移: x= vo t 水平分速度:vx = vo
       竖直位移: y = g t2 竖直分速度:vy= g t
       tgq = Vy = Votgq Vo =Vyctgq
       V = Vo = Vcosq Vy = Vsinq
       动量和冲量: 动量: P = mV 冲量:I = F t
    您可以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制定出一套科学的,系统化的避免坐马桶便便时不让溅起的水花弄脏臀部的方法。 只要成角度入水就能有效避免,还可以锻炼臀部肌肉。
    [此贴长,就不用大字了] 本贴最后由 金鱼 于 2010-10-21 09:15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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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楼

  • 老油发表于2010-10-21 23:41|

    作者: 金鱼(2010-10-21 09:14 )
    ……你可说“宝马案”,我为何不能谈“破像案”,你想说明的和我想说明的,都懂的!也是说给漫友陪审团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宝马案与本案一样,都与巧合的N次方有关。破像案谈的是惩罚。不是说不能谈,而是真的不知道你想说明什么。

    任何比喻都是经不起推敲的。巧合的N次方也是一个不严谨的比喻。通常我们用几率表示巧合的可能程度。巧合的N次方比喻很多巧合的凑到一起,可能程度就必然降低,由于不同的巧合几率各异,用N次方就不准确了。

    继续说宝马——

    1,一个熟练的专业司机,开具有顶级后视装备的宝马,倒车时却不关心后面情况的几率有多少?

    2,一个熟练的专业司机,在事先没看后视屏幕的情况下,倒车遇到障碍,不下来看看,而是停顿好一阵子,继续倒车的几率有多少?

    3,一个熟练的专业司机,倒车压到“障碍物”的最高点,刹住车,停顿好一阵子,才继续越过(这是某位网友的说法,我因不想再看录像,没考证),这样的几率有多少?

    4,一个熟练的专业司机,后轮压过了“障碍物”,既不继续倒车,也不打左方向开出,更没下车看看,而是停顿好一阵子,又再原路返回碾压一次,回到原来状态停住,这样的几率有多少?

    5,一个熟练的专业司机,想下车不仅不拉手刹,反而挂了倒车挡,等下了车才发觉,发觉了又不制止,跟着车跑一阵子,等两个轮子都碾完了才回驾驶室刹车,这样的几率有多少?

    无论哪位司机或是哪位稍有常识的人,都很清楚,在正常条件下,上面五种情况各自发生的几率都是很低很低的,其中有些情况是根本就不可能发生的,尤其是第3和第4。而它们同时发生的几率,就是这5个几率相乘的结果,我坚信大部分人的计算结果都是零,因为其中一项为零整个结果就为零。

    让这些情况同时发生的唯一条件,就是司机别有用心!因为在这种条件下,上述5种情况各自发生都是必然的,几率就是百分之一百。

    也许有人的计算结果不是零,并振振有词:哪怕是百万分之一,也不能否认这个可能性的存在,那我就没话说了,那么DNA的检测报告既不能鉴定亲子,又不能用于刑事案件中了。因为这些鉴定结果往往不是百分之一百吻合的。

    无论楼主的东方红是有心还是无意,都仅仅是一个娱乐。但宝马案那就人命关天了。除非遇到强大的政治或经济手段,否则,作为家属,肯定会坚持谋杀罪名的。

    马桶笑话以前在广漫网看过,也明白金鱼的意思。人类任何正常的事情都可以被创作出荒诞的艺术,把正常变为不正常,这是我们荒诞艺术工作者的本职工作。但不能因为笑话而怀疑正常的事情。

    拉大便,怎样才不被马桶的水花溅到?这个问题早就被具有求证精神的设计师解决了,几乎各种牌子都有这种款式。10几年前开始,我买马桶就专挑不会有水花的款式。约会楼那个马桶是开发商送的,也因为有水花而被我砸掉更换。欢迎金鱼亲自检验!

    现在要编笑话,就要编怎样才能在这些智能型马桶拉出能“反馈到上层”的水花。

    也许,金鱼现在说这个笑话是要讽刺求证能力低下者? 本贴最后由 老油 于 2010-10-22 07:31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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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6楼

  • 金鱼发表于2010-10-22 08:37|

    哈哈哈!您的“巧合的N次方”与不一扯不上,人家就动了一点,就被你人为放大到与红太阳(说实话,红太阳也不是说特别明显)巧合的N次方。

    老油不想结案,又没有法官出来,就借用古人的---“退----堂----”呵呵!


    贴个热视频,与宝马案呼应一下:

    请点击:::我爸是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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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7楼

  • 不一发表于2010-10-22 23:36|

    金鱼、老油哥:

    “宝马案”的相关人——李刚的刚,不是钢铁的钢!!还百姓一个公道吧!!

    法是大哥;理是二哥;情是三弟!!

    他李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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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8楼

  • 老油发表于2010-10-23 00:58|

    金鱼(2010-10-22 08:37 )  # 48楼  
    哈哈哈!您的“巧合的N次方”与不一扯不上,人家就动了一点,就被你人为放大到与红太阳(说实话,红太阳也不是说特别明显)巧合的N次方。

    -------------------------------------------------------

    扯不上?金律师怎么能在大庭广众之下否认铁证呢?

    就动一点?不一,不一,肯定不一。金律师的统计团队太偷懒了!

    让我们用事实来说明红太阳一案的巧合的N次方吧——

    当红太阳是无意生成的,那么就有如下的巧合:

    1,一幅风景照片,能让人看出有一个“东方红”, 且得到多人(包括金律师)认可,经过严格对比,证实主要特征相当吻合,这种几率有多少?

    2,这幅照片经过剪裁后,歪打正着地、恰到好处地让“东方红”更加突出、完整,这样的几率有多少?

    3,整幅照片唯一修改过的地方,恰恰就是“东方红”,此修改去除不雅的东西,正好令“东方红”更加神圣,这样的几率有多少?

    4,不小心无中生有了一个痕迹,恰恰有助于“东方红”的轮廓收口,这样的几率又有多少?

    5,3、4与楼主的原意毫不相干,但他就是做了,这样的几率有多少?

    就这几个巧合,就足以构成巧合的5次方了!

    每个巧合的平均几率撑死了也肯定不足10%,那么,5个巧合凑到一起的几率就小于0.001%,即小于十万分之一。

    既然无意的可能性还不到十万分之一;那么有意的几率就大于99.999%。

    金律师一定要我们相信这个不到十万分之一的可能性的事情真的发生了,而且还用“我爸是李刚”把法官和陪审团都赶跑了,看来这案子是没法子诉讼下去了。

    楼主,你太幸运了,只因为你的律师是金鱼!以后再遇官司,你就大喝一声:我的律师是金鱼! 本贴最后由 老油 于 2010-10-23 00:59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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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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